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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理论探析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25日07:59
  刘茜倩

  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一般只有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明确指出的权利人和义务人才能成为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这就导致了在权利人或义务人一方死亡或义务人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权利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得到实现。基于民法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为了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承担制度由此产生。执行承担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由于特定事由的出现,可能导致执行当事人的权利或者义务由与其存在特定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其包括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

  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的概念

  执行债权人的变更是指法律文书发生效力后,该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由他人继受,该他人就有权向执行机构申请执行而成为债权人。

  执行债务人的变更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消亡时,人民法院裁定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新的执行债务人。执行债务人的追加,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依据确定的执行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时,人民法院依法定事实和理由,裁定增加案外人为共同执行债务人与原执行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履行责任。

  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的理论基础

  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改变了原执行当事人以及变化后的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在执行阶段成为执行当事人,虽然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却有违程序正义。但是,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并不是与程序正义完全相悖的,也有其在程序法上存在的必要性。以下我们就简要分析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的程序法理论基础。

  一是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既判力主观范围是指既判力对什么人发生作用。一般而言,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只及于对立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一般只能针对生效的执行名义上的当事人进行执行,但这就可能导致产生文章开头所提到的债权人光有债权,而无法得到实际清偿的情况。因此,就应当对既判力主观范围进行扩张解释,将本来只能由诉讼当事人担任的执行当事人扩张到诉讼终结后的当事人的继受人、为当事人或者其继受人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等,以求权利人真正实现债权。

  二是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我们应该看到的是,既判力扩张理论有其局限性,其主要解决的是以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的相关法律问题,但是类似于仲裁裁决、调解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等其他执行依据上的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所以,既判力扩张理论不能解决全部问题,我们还应进一步考虑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所谓执行力就是指判决所具有的在债务人不自动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以强制执行方式实现判决内容的效力。而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依据的执行效力直接及于执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法院有权确定或者要求该第三人享有债权或者直接向申请人履行债务。

  执行力扩张理论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有利于肯定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合理性,保障公权力解决纠纷的效果和能力,有利于最高效率地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无限扩张执行力的主观范围,会导致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界限的模糊化,导致执行权力的过分扩大,同时也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权益。

  三是民事执行权的裁判性。如果扩张执行力的主观范围,会不会导致执行程序向审判程序靠拢,使执行人员拥有不该有的审判权?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机关所拥有的民事执行权不仅仅包括对执行名义的实施权,也包括命令权和裁判权,后两项权利虽具有司法权性质,但并不是审判机关的审判权。

  民事执行权的裁判性是指民事执行权在一定事项的范围内拥有裁判的权能,但绝不及于审判权,其目的在于弥补审判阶段诉讼程序上的不足,比如:未追加真正的债权人。其体现的是民事执行程序效益优先的内在价值取向,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效益优先于程序公正,追求以最少的时间、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效益。如若在执行过程中,一味强调执行的程序公正,不将原执行当事人变化为真正的执行当事人,则不符合民事执行的价值追求。民事执行权的裁判性给予了执行权变化执行当事人的合理空间。

  被变更和追加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被变更、追加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并未参加诉讼,为了保证程序和实体公正,其权利也应该得到保护。比如:在程序上,赋予变化后的执行当事人以程序上的异议和抗告权;若抗告失败,应当给予其以“第三人异议之诉”,即给予其以保证自己程序利益的权利。其中,异议是向负责执行的民事执行机关声明不服,抗告是向上一级民事执行机关声明不服。

  执行机关应采用多种方式对被变更、追加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予以救济。首先,执行机关在考虑到要变化执行当事人时,应该充分调查取证,确定被变更和追加的当事人是该债权或者债务的应当承担者,不能盲目听信原执行当事人的言辞,而轻易变更执行当事人;其次,在执行当事人变更后,应该给予新的执行当事人以申辩的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在对变化后的当事人予以执行前,应该及时告知并给予一定的准备时间,并且要明确告知其成为执行当事人的原因和后果。

  综上所述,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是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能否处理好这一问题对于提高案件执行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我国对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制度的立法尚不完善,立法和司法机关应对该制度加以关注并积极改革,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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