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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工在浙受工伤 历时一年多终获赔55000元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8月25日12:43
  8月23日,四川籍民工郑某和浙江某包装有限公司在海宁法院签订了民事调解书,至此一桩一波三折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成功调解。该公司当庭兑现了给付郑某的30000元赔偿款,而其余的25000元余款将在一个月内付清。

  四川民工郑某从2009年2月4日起进入浙江某包装有限公司工作,当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工伤等社会保险。同年6月29日,郑某向公司的车间主任递交了辞呈,主任同意了郑某辞职的意见,但实际上郑某仍留在该公司工作。09年7月21日,郑某在车间操作甩织机过程中,右手不慎卷入机器而受伤。同年9月10日,海宁市劳动和社保障局对原告的受伤认定为工伤。09年12月30日,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郑某做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构成七级的鉴定结论。该公司不服该鉴定结论,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再次鉴定,2010年4月7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得出相同鉴定结果。6月23日,海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郑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58000余元。同时要求该包装公司支付郑某拖欠工资1050元,并帮其补交09年2月至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

  裁决后,该公司仍然不服,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8月12日,海宁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3日,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由该包装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郑某工伤赔偿款55000元的调解协议。 (张国亮 海薇)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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