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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消防“免检”法规被指违上

2010年08月26日14:10

  来源:读者报·影响力周刊

  郭晓明终于明白了,原来让自己白白奔波一个月的,并不是客户在故意“耍赖”,而是客户所提到的“172号文件”

  广东消防“免检”法规被指违上

  □ 本报记者 吴力

  “我近两个月的辛苦努力全化为了泡影,甚至还差点被告上法庭。而造成这一切的,竟是源于一纸‘莫名其妙’的规定,”郭晓明说,自己在佳正消防设施检测公司上班,平时的工作就是业务接待,然后组织协调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我万万没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

  一纸文件引发业内地震

  这一次,真的让郭晓明感到有点措手不及。

  今年2月的一天,郭晓明和平常一样,热情接待了一家客户,“该客户向我们提出了进行消防设施检测的委托要求。”填妥了项目概况表,交接了图纸和报价,双方几经磋商,这单生意算是成功签约定了下来。

  “建筑项目的规模并不小,我们公司共负责检测了14万多个消防设施功能点。”郭晓明介绍说,接下来的近两个月里,自己配合客户和施工单位,与各部门协调,前后安排调配了30多人次之众,对该建筑项目进行了消防设施检测和整改复查。

  郭晓明说,从接待业务到业务完成,这一切都如常,“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而项目检测完成之后发生的事,让“久经沙场”的自己也感到“闻所未闻”“难以释怀”,同时又觉得非常无助。

  “4月中旬,项目复查终于完成了,我松了一口气。”郭晓明说,经过近两个月的跑前跑后,项目复查完成,终于亲手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交到了客户手上,一单生意算是“大功告成”了。

  “可是,才相隔一个星期,该客户就找到我,说我们是骗子,执意要求退还检测费,还说,如果不退就将我们告上法庭。”郭晓明说,那天的经历真让自己感到非常奇怪,“做这行好多年了,都没碰过有这等事。”

  就在郭晓明追问原因的时候,该客户搬出了广东省消防总队下发过的一份文件,“客户说,172号文件里面,提到了消防验收不需要检测单位的技术测试报告。”按照这个规定一来,只要有施工单位的设备调试报告就可以受理,而用不着专业检测机构来验收。当然,“施工单位跟他们是有合同约定的,出个报告根本不用花钱,所以他们觉得我们在骗钱,并称如果不退还检测费,就会将我们告上法庭。”郭晓明说。

  郭晓明终于明白了,原来让自己白白奔波一个月的,并不是客户在故意“耍赖”,而是客户所提到的“172号文件”。他说,自己也想不明白,“国家法律规定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必须进行全面检测,这是板上钉钉的事,而作为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从事法定要求的工作,反而却让人骂、让人告,说你骗钱,明知故犯。”

  “如果规定存在的话,就意味着我们专业检测机构派不上用场了,不仅我们要面临着失业的危险,没有经过消防检测的建筑,其安全也令人担忧。”郭晓明还说,除了自己个人的业务受损,更让他感到奇怪的是,一个月内,他身边类似退款的个案,已经接近15宗,涉及金额以百万计,“原来我并不是受172号文影响的唯一一个”。

  法规变脸演绎貌合神离

  “这个172号文,真的令我匪夷所思!”郭晓明说,事情发生之后,自己马上就去认真查找了相关文件。原来这172号文是指《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公消[2009]172号)》(以下简称《通知》)。

  据了解,《通知》标明的发送单位是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发送对象是“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按照172号文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的消防设施竟然可以‘免检’。”另一个多年从事消防检测工作的丁先生告诉记者,《通知》中规定:“经请示公安部消防局同意,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暂不需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所列的‘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丁先生进一步解释说,“该《通知》中规定的‘暂不需要’,落实到实际操作中,就基本等同于‘不需要’。”他说,一个朋友就遇到这样一件事:他们单位新办公室装修,委托施工单位去办理消防验收,结果施工单位说广东出了新文件,不用验收,仅由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就可以了,而不需要其它的书面材料。

  “《通知》在开头就已说明,是为了贯彻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下简称《规定》)。可是《通知》中的这一条文却和《规定》相违背。我觉得非常诧异!”郭晓明如是说。

  据查阅,《规定》是于去年4月30日在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上通过的,并且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在当年5月1日正式施行。而《规定》在对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所应提供的材料中,明确规定“应当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省里的《通知》强调说是为了贯彻落实公安部的《规定》,而《通知》中规定的条文却为什么要和《规定》相违背呢?”查阅有关法律规定之后,郭晓明说自己感到疑惑。

  “还有一个问题,更让我感到不解。”郭晓明告诉记者说,“另外一个规定,使得消防总队更可以‘名正言顺’地实现越俎代庖,最终把检测机构排出市场。”今年7月23日,广东省修订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下简称《办法》),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在本省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第三十一条规定“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这意味着省公安机关将有对消防服务机构的审批权,而这个审批权却是地方法规赋予的。”郭晓明翻开了《行政许可法》,指着第十五条告诉记者,“该条明确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除此之外,《消防法》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四条也写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法》没有剥夺我们的权利,却被《办法》剥夺了,”郭晓明感叹,“《办法》在开头就已说明,是根据《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可没想到结果会这样。”

  法制论争隐患仍旧埋伏

  “这两部地方法规本来属于下位法,却公然违背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郭晓明这样认为。

  并且,这一规定使得施工单位可以绕开专业检测机构,从施工到消防检测,签字盖章,全由他们自己一手完成,消防安检就可以草草过关。“这就相当于施工单位既当了运动员,又做裁判员,更可气的是这样也可以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郭晓明有些激动地说,“除了我们的业务损失,消防安全也让人担忧!”

  离亚运会开幕的日子越来越近,包括消防在内的安全问题事关重大。“为确保平安亚运,目前,涉亚项目已经进行了全面的消防检测,”郭晓明反映说,“还有一些非常注重安全的业主也会主动找到我们,比如广州地铁、广州新电视塔等,就曾委托我们进行消防检测,而除此之外的就很少(委托检测)了。”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这是个非常简单的道理。因此,为确保平安亚运,除了要确保所有涉亚项目的消防安全,其它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也同样非同小可。“可是,现在根本不需要通过专业检测机构,凭着施工单位盖一个章,就可以顺利通过‘消防安检’,我们怎能放心得下。”郭晓明说。

  如何解释这些法律条文,制定这些规定的原因和目的又是什么?影响力周刊记者为此拨通了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宣传处的电话,希望了解主管部门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但对方表示没有得到上级的明确通知,目前还难以提供说法。记者随后拨通了法规处的电话,对方表示“这事可以问问黄参谋,他参与了法规制定”。可是,记者刚向黄参谋提及此事,他便马上表示,“没有参与法规的制定,自己也不清楚此事”,随即挂断了电话。

  而郭晓明则认为,如果按以往的消防审批程序,需经专业检测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测,虽然可以尽最大限度保障消防安全,但“程序很复杂,也需要时间,并且还要资金投入”,在他看来,《通知》和《办法》的目的就是想绕过专业检测机构,是“图方便”之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虽然省了不少事,再也不用因为整改而误时费事了,但与此同时,数不清的火灾隐患也就埋下了。”郭晓明说。

  也有政府人士认为,检测机构的“一家独大”,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反而容易搞乱市场,所以必须引入竞争。但是,另一个该行业的执业者孙先生却表示疑惑:“就目前而言,工程的消防关是由施工单位自行评判的,自己签字盖章就行了,而根本用不着专业检测机构,这到底是‘引入’还是‘排除’呢?”

  据了解,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目前正在组织有关专家,对此事进行进一步研讨。但是,已经开放的“免检”口子却依然洞开,人们对消防安全的关注仍在继续。

  (应当事人要求,文中所涉及当事人姓名及企业名称为化名)

(责任编辑:news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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