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传真
本报记者郭毅
7月29日,黑龙江省绥化市的全庆国在工商银行存的一年期两万元存款到期了。家里等着用钱,全庆国早早就去银行等待取款。“账户打不开,你是不是有贷款未还?”窗口工作人员的话让全庆国发蒙。
“大约10年前,我工作的单位用我的名字贷过款,可一直没人找我要过呀?”全庆国喃喃道。
“快去支行问问吧!”按照工作人员的提醒,每月只有950元退休金的全庆国急忙跑去工商银行北林支行。
到了支行,找窗口、找值班经理、找主管副行长,10多天过去了,全庆国只了解到:他惟一的一次替单位贷款出了问题。银行说,大约欠款2.8万元。
“大约在10年前,单位领导找职工要求替单位贷款。”全庆国回忆说:“当时,我工作的绥化第一百货商店把营业店面办成了职工名下的私产房照,我名下也有。拿着房照,董事长领着我们去银行办贷款,签完字,我没见到钱也再没见到房照,这么多年了,我早就忘了。”
8月18日,记者到绥化市调查得知:当年全庆国名下的房产面积12平方米,2004年10月经拍卖,在2005年1月已过户到现在的产权人王虹名下,由绥化第一百货商店转制成的股份公司给付每年的租金。全庆国对当年贷款数额、房产拍卖、还贷等概不知情。
记者到工商银行北林支行找到知情的高副行长了解情况,上午高副行长不在。看过记者证、采访介绍信后,值班行长与高副行长通电话后告诉记者,“高副行长答应14时接受采访”。
13时50分,记者再次来到北林支行,从14时10分开始,值班行长给高副行长打电话,要么占线要么无人接听。无奈,值班行长联系去外地的李行长,李行长说,高副行长也不接他的电话。为了让记者相信,值班行长把接通的行长电话递了过来,记者问:“银行能冻结储户的存款吗”?行长说:“这不是冻结是"锁定"。”
15时许,记者赶往工商银行绥化分行采访。该行办公室一位副主任说“行领导都不在”。这位副主任随后帮记者找信贷部咨询,又找到风险部。记者说明来意,再次出示全部采访凭证,问工行“锁定”储户存款可有依据?风险部部长说:“应该有,我去找人问问。”部长和那位办公室副主任出去了,一会儿,办公室副主任回来说找不到知情人。
8月19日,高副行长还是不接电话,行踪难觅。记者又接通了李行长的电话,李行长说:“"锁定控制"不是北林支行、绥化分行、黑龙江省分行的事,是总行的要求;总行在全国排查欠款储户的存款情况,采用"锁定控制"督促其还款。”
总行要求“锁定控制”?20日,记者到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求证。在核实身份、来访目的后,保安用电话请来一位女士,又是核实身份、说明采访目的,该女士说:“我是接待上访工作的,联系采访工作的部门没人,去开会了。”记者忙说:“可不可以请您帮助联系相关部门?而且我的问题很简单,总行有没有要求在全国排查欠款储户的存款情况,采用"锁定控制"督促其还款?”
接待记者的女士上楼了,记者隔着保安等在楼下。20分钟后,记者请保安问联系结果,被告知:等;30分钟后,记者请保安再问,电话接通后,保安递给记者。刚才那位女士告诉记者在向绥化了解情况。记者问:“总行的要求不用问绥化吧?”女士说:“不是"冻结"是"锁定",我了解了一下应该是有"锁定"这一项。”
对银行说的“锁定控制”,黑龙江省著名律师徐桂元分析说,“锁定控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不表现为一个法律关系的存在、变更或者是消灭,更不能表现为银行一方的合法权力。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对于单位和个人的存款,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进行扣划,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就是说,除法定的有权机关(贷款纠纷由法院审理、涉及诈骗则经公诉程序审理)外,包括银行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对储户存款进行扣划。如果贷款合同中写有“可以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的约定条款,银行可以行使约定抵消权。但银行与全庆国在贷款合同中未约定扣划条款,因此银行的“锁定控制”无法律依据。
按李行长的说法,“锁定控制”是工商银行总行的要求,那么,还有多少个“全庆国”?
本报哈尔滨8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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