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天津8月27日电 (记者 田齐)《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根据贯彻实施该《条例》的总体安排,到今年底,该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将达1.5万户,覆盖职工130万人。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依法就工资、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即将施行的《条例》,共7章33条,全面规定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协商代表产生、协商程序、协商内容、工资集体协议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记者27日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年内,该市80%以上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都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雇工行为的个体经济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比例要达到30%。全市要实现工资集体协商企业1.5万户以上、涉及职工130万人。
“天津试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已近10年,但10年的工资集体协商之路走得并不顺利,究其原因,主要是劳资双方的权利不对等。”天津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认为,《条例》站在法律的高度,明确了工会的职责,并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企业不肯谈、职工不敢谈等瓶颈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为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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