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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社会矛盾“第一道防线”(图)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8月29日06:10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使这项具有中国特色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便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

  人民调解成为社会矛盾“第一道防线”

  全国人大代表姜健评价说:“人民调解工作长期以来为化解社会矛盾,消除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好方法、好形式、好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之一。”

  据司法部提供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建有人民调解组织82.3万多个,基本实现了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0多万件,调解成功2795万件,调结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已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

  新法坚持调解优先 强化保障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两次审议,通过的人民调解法,包括了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对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进行了完善,规范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

  特别是这部法律基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征,要求调解组织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避免人民调解程序司法化的倾向,坚持调解优先。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当然,法律也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还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法院确认将具备法律效力。对经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据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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