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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审议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8月29日19:42
  人民网太原8月29日电 (记者 伍彧彧) 对于买不起商品房的城镇居民来说,今后,住公租房有望成为便宜实惠的居住方式。8月27日,山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对山西省今后公租房的规模建设与有效运行作出了明确保障。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这个《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详细制定出了公租房项目的建设管理、政府扶持、供应管理等具体政策,共分5章34条。

  《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实施。

  在建设方式上,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应按一定比例配建公租房房源,并由政府统一回购。此外,公租房房源还包括: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建的公寓、宿舍等。

  按《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公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为: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质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整体水平。

  《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地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年度住房保障实施计划;同时,严禁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各市、县政府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的投入。省级财政对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改建、回购公共租赁住房予以适当补助,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使用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政府统筹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居住水平、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按年度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保障性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尚未获得实物配租、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亦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尚未退出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承租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时,应退出所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轮候制度。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本市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住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已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可按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并考虑其收入水平确定顺序进行轮候,也可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顺序进行轮候。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或属于重点工程拆迁范围的可优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同时,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售、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定期复核制度,经复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租住。经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规定,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隐瞒申报户籍、虚报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住房保障。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山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相关专家介绍,建设和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对目前全省保障性住房体系的进一步补充。一是有利于调整住房市场结构,开辟新的住房供应渠道,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租赁的形式解决住房困难。二是有利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小户型住房供给。建设户型小、功能全、租金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增加住房有效供给,缓解住房供求矛盾。三是有利于促进城镇化发展进程。

  据统计,全省每年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就业人数大约15万人,每年约有60万人由农村转入城市,还有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太原市的流动人口约有65万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既能增加有效供给,解决这一群体的住房困难,又可以分流部分购房需求,培育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因此,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山西省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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