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宣讲家《第一时评》

《刑法》整体趋轻缓 中国百姓九成反对取消死刑

来源:搜狐嘉宾访谈
2010年08月31日10:51

《违法行为矫治法》难出台 关键就是劳动教养的决定权

  苏博:我们知道,劳动教养和治安管理处罚(特别是治安拘留)制度没有纳入刑法的范畴。其实法学界已经呼吁了多年,为什么无法修改?难点在哪里?

  刘仁文:你刚才说的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主要是治安拘留),因为治安处罚中还有治安罚款,治安警告,这两个都没有剥夺人身自由,还可以稍微过得去一些。治安拘留最高15天,几个行为合在一起可能不超过20天。但是劳动教养一到三年,必要时还可以延长一年,最长到四年。这个确实社会反映比较强烈,因为现在是一个文明的法治社会,有一点不大协调。据我了解,1997年我们颁布新的刑法典的时候,当时很多刑法界人希望一并解决劳动教养这个问题。但是劳动教养这个问题非常复杂,几十年了,全国有一套体系,一套人马,一套机构,而且这个问题涉及到很多制度的变革和调整,所以这个问题就拖下来了。但是拖下来并不意味着我们立法机关不重视这个问题,实际上两届全国人大已经把劳动教养列入了规划。现在我们立法机关还在起草一个法律,叫《违法行为矫治法》,实际上就是针对劳动教养,这个法律立法机关正在起草。

  但据我了解,包括我们学者和社会上很多的人都发现,这个法迟迟没有进展,或者说现在看不到什么时候能出台。有关积极的信号说很快,或者说下半年或者明年会出来。所以说,现在怎么样加快劳动教养立法,尽快出台《违法行为矫治法》,这是目前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话题。据我了解,这个法之所以有难度,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劳动教养的决定权。因为我们现在虽然有一个劳动教养委员会,但实际上是公安机关说了算。比照有关国际标准,或者有关国际公约的一些要求,像这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还是由法院来决定的。我一直觉得劳动教养要司法化,通过司法机关的裁决,但是这里面切实有一些现实问题要解决,一旦法律制定以后要执行,要充分的评估一下,现在我们有关的条件是不是具备?

  我举一个例子,现在我们这个社会法院,检察院,包括公安机关,他们的压力很大,因为他们办案的任务是比较重的。在很多法院,他们已经是在超负荷地工作,忙不过来。如果要把劳动教养这一部分案件移交到法院,由他们去裁决,会增加法院很大的工作量。他们的机构、人手够不够?或者是将来这个机构怎么设立?因为我们有一个初步的想象,这些劳动教养的案件大体上跟西方国家比较轻微的犯罪相似,程序上可以相对简化一些。相对简化一些以后,它到底跟现在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程序是个什么关系?将来这一套人马,这一套机构怎么建立?这些都是非常现实的问题,立法机关要非常慎重地做一些调查。当然我的意思,还是希望在这个问题上尽快加快立法的步伐,因为劳动教养的问题也可以说是为国际社会所垢病、所批评的一个制度。实际上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在国际上一概不处理,很多行为在国外它也要处理,只是说我们现在这个程序怎么样正当化,怎么样符合法治社会的一些要求,使各方面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上取得更好的平衡。做更好的改进,并不是说这一块将来废除,取消,或者彻底不管,那不是这样的。

  苏博:刘主任,您曾经说过这样的话,我国的刑法典很不完善,虽然在形式上走到了法律体系的前面,但是从内容上看却是一部不完善的刑法典,它仅相当于西方国家刑法中的重罪部分。怎么理解您这句话?刑法目前还有哪些不足?

  刘仁文:我非常高兴你们注意到我这个观点,这个观点是在前不久一个会议上我提出来的,我最近注意到,包括《人民法院报》有关的报纸都报道了我这个观点。这个观点提出背景是什么呢?按照中央的规划,今年2010年是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年,可能到了年底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要公布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了。我是出于这样一个担心,考虑到是不是大家觉得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健全了,所以我们这一方面任务就减轻了?事实上,从1979年我们就颁布了刑法典,1997年又颁布了新的刑法典,而民法现在还是《民法通则》,民法典还没有出来呢。这个意义上说刑法走在民法前面,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中国社会,实际上从古代,刑法就比较发达,在传统的语境中,可以说刑法理论研究也是做得比较好的。

  但是现在的问题,刚才我们已经讲到了,中国的刑法里面都是情节严重,或者严重后果,或者是数额巨大等等,我们的刑法有一个结构性的缺陷,把所有的这些犯罪都要限定在门槛比较高的情况下,对于那些比较低的,在刑法典之外的,用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去处理。导致一个问题,西方国家这些都是刑法里面规定的,我们刑法只相当于它的重罪,西方国家刑法轻罪,还有违警罪,三个级别,我们大体上相当于它的重罪,最严重那一部分,他的轻罪大体上相当于我们劳动教养,或者他的违警罪大体是我们违反治安处罚法。这两块我们现在没有包括进来,但是这两块都涉及到剥夺人身自由,所以说从有关国际标准来看,任何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都应当是一种犯罪的后果,应该受到刑法处罚,你标的是行政法规,可是它剥夺人身自由这个说不过去。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国家刚才已经谈到了,劳动教养和治安拘留它的合法性是有一些问题的,要通过正当程序把它解决,这个解决要不要最后归到刑法里面呢?还是针对劳动教养立一个《违法行为矫治法》?那也是可以的,只是说把有关制度符合法治基本原则的一些要求,这是大概说的我国刑法不完善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我们国家刑法不完善的方面,我们现在是单轨制,这个单轨制什么意思?相对于西方国家,或者说甚至包括我们国家港、澳、台地区,他们的刑法是双轨制。双轨制就是除了刑法给你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样的处罚之外,还有一个保安处分,保安处分针对那些有人身威险性,犯罪不是很严重,但是它的人身威险性很大。刑罚主要立足于已然的后果进行惩罚,保安处分立足于未然的危险进行预防。保安处分对象还包括吸毒的,或者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或者是精神病人等等。我举一个简单例子就好懂了。我们国家现在规定,一个人一经过司法鉴定是个精神病人(按照现在刑法,前提是要有刑事责任能力)那就只好放人。但是我们刑法的任务是什么,刑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维护这个社会的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的安全。现在有多少精神病人,那种武疯子一出去搞得邻居、或者社区人心慌慌。实际上这在国外和我们港、澳、台地区是不能随便放出去的,鉴于你是病人,不能简单地放到监狱里去惩罚你,而是放到有关医疗场所对你进行有关治疗,给予照顾。但是,这种治疗照顾的前提是你不能出去随意地危害社会。

  再举个例子,美国里根总统当时有一个人刺杀他,后来经过司法鉴定,证明这个人是精神病人,就把他送到特殊的医疗场所去治疗。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治疗一个疗程以后就可以提出我这个病好了,就可以放出来。他有一个专家小组要鉴定,鉴定以后通不过,说这个人精神病并没有好,回到社会还是有危险,继续关押,当然这种关押是人性化关押。我们刑法典里面没有保安处分,从研究角度来说,这里面带来好多副作用。第一副作用,这个社会没有安全感,没有安全感,就回过头埋怨政府、埋怨国家法律惩罚太轻了,群众作为纳税人,交了税的,怎么我的安全得不到保证?但是如果把刚才说的这些例子,吸毒成瘾的,那些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或者精神病人等等,采取比较人性化的一些隔离措施,一方面给予相应治疗,或者矫治,另一方面使这些人又不至于危害社会,就可以增加整个社会的安全感。安全感增加了,自然这个社会太平了,那么就可以减少死刑,可以降低刑罚的严厉性,民意就有了基础。

  别以为现在刑法对精神病人比国外还好,一看他是精神病人就放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由于我们现在没有一个正当的程序,再加上精神病人鉴定标准,或者操作方面问题没有彻底解决,比如以前著名的邱兴华案,在寺庙杀了很多人,当时大家都觉得他是精神病,但是你知道,按照现行的法律,一旦定义是精神病,无罪释放。那老百姓答应吗?社会不答应,受害人更不答应,你杀死那么多人命。还有福建南平杀小学生的,实际上最初报导说这个人是精神病,但是后来慢慢的媒体的报道重点转移了,最后还是执行死刑。所以我感觉,由于我们没有保安处分措施,可能会导致有一些本来应当作为精神病人对待的人,就归到不是精神病判了死刑。既不要一杀了之,也不要一放了知,对于这些精神病人,要放在特殊医疗场所治疗。另一方面,由于你已经有危害社会的行为,表示你对社会有危险,所以也不能因为你是病人就放回去。国家经济也发展了,可以建一些特殊的医院和医疗场所,使这些人得到人性化对待,也比较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全。

  

 

  

 

[上一页] [1] [2] [3] [4] [5]
(责任编辑:徐春柳)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