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强奸女网友
赔偿5万获缓刑
本报讯 (记者 万勤 通讯员 洪法 实习生 祝文昭)
武汉某公司经理李某与女网友见面后竟将其强奸。女网友告到法院。昨悉,洪山区法院以强奸罪从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35岁的李某是武汉某公司负责人。2009年下半年,他化名“李斌”在网上认识了女网友阿芳(化名),两人相谈甚欢。2009年12月13日中午12点,两人相约见面,吃完饭后到下午3点。这时,李某遂提出找个地方休息。阿芳点头同意。李某将阿芳带到洪山雄楚大街一招待所二楼的202房间后,强迫阿芳和他发生了关系。
阿芳在李某离开后报警。今年1月14日,李某被抓获归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阿芳附带民事诉讼向李某提出索赔,将李某告上法庭。庭审后,李某委托其家属与阿芳就民事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阿芳5万元作为补偿。阿芳撤诉并请求法院对李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并已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受害人已经表示了谅解,符合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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