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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机拖行婴儿案庭审实录:被告或判无期(图)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9月01日17:11
梁冠彪被带进法庭。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伟文摄
受害婴儿周孟麟的父母、奶奶等悲伤地走出法院。深圳特区报记者李伟文 摄

  备受关注的“香港货柜车拖走婴儿车案”昨天(8月31日)上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香港司机梁冠彪被控故意杀人罪出庭受审。案件的审理吸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除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家属外,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官和媒体记者也到庭旁听。面对公诉机关指控,梁冠彪当庭认罪,并向受害人家属鞠躬致歉。

  昨日上午9时40分许,身着印有“深一看”字样灰色囚服的“主角”梁冠彪被带至被告席,庭审正式开始。梁冠彪身材矮小、短发,戴黑框眼镜,似乎比照片显得略胖。公诉人铿锵有力地宣读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冠彪犯故意杀人罪。面对指控,梁冠彪称对起诉书“没有意见”,表示“认罪”。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大量证据,包括10余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勘验和侦查笔录、DNA鉴定结论等,用以指证梁冠彪犯罪事实。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梁冠彪的罪行十分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梁冠彪案发后主动开车返深投案自首,同时嘱咐家人对受害人家属给予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判处。综合上述情形,公诉人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梁冠彪无期徒刑。

  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梁冠彪的辩护律师表示“没有异议”,但对案件的定性有不同意见。他认为,梁冠彪的行为不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名,至多是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算是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方面,他建议法庭在无期徒刑以下考虑被告人刑期。

  庭审中,审判长宣布了5分钟的短暂休息。恢复开庭后,法庭从辩方调取了几份新的证据,包括双方达成了赔偿21万余元的民事和解协议、收款收据、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书等。对此,检方表示原则认可,但指出,给予受害人家属赔偿并不意味着可以“花钱买刑”,而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也是指一定程度而言。

  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审理后,法庭完成了全部程序,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庭审直击

  庭上问答

  “我看到了类似婴儿手臂的东西”

  公诉人:你当时为什么会撞人?

  梁冠彪:我太疲惫了,当时连续开了30多小时的车,开着车就睡着了。

  公诉人:你下车查看的时候,有没有看到婴儿?

  梁冠彪:我看到了类似婴儿手臂的东西,还看到了血迹。

  公诉人:当时你有没有发现婴儿还是活着的,有没有听到婴儿的哭声?

  梁冠彪:我没有听到。

  公诉人:发现了婴儿车,车上还有婴儿,你为什么还要开车逃逸?

  梁冠彪:我当时很害怕,头脑一片空白,又看到附近还有警察,所以没有多想就驾车走了。

  公诉人:你后来驾车逃逸时,是不是走了S型?

  梁冠彪:是的。

  公诉人:你驾车走S型是不是为了甩掉婴儿车和婴儿?

  梁冠彪:我当时是为了避开路上其他的车辆。

  公诉人:你是怎么归案的?

  梁冠彪:我是经过考虑之后自己主动到深圳投案的。

  公诉人:你现在内心有什么想法?

  梁冠彪:我很愧疚。如果我当时能够及时将婴儿从车底下拉出,也许他就能够得救。我对不起死去的婴儿,也对不起他的家人。(吴涛) 证据出示

  大巴乘客听到婴儿的哭声

  梁冠彪自称事发时睡着了

  检方昨日出示的梁冠彪之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称,事发时他已经38个小时没有睡觉,在布沙路一红绿灯时,他睡着了,突然醒过来发现车辆与路边边坡发生挂碰,他以为只是撞到了墙,是一个小事故,所以就继续开车前行。当其驾驶车至布沙路汇佳百货路段红绿灯处候灯时,经路人提醒,他确实下车查看,他看到婴儿车以及婴儿的手臂,手臂上还留着血。停了几秒后,他驾车离开,因为看到这一幕后他很惊慌。当车驶至南坪快速特区检查站时,他察觉到婴儿车还在车底,想着进了隧道后要检查,所以他下车将拖在车底的婴儿车取下扔掉,据其供述,当时车内已经没有婴儿。

  黎云推车是否走了人行道?其在事故中是否也有一定责任?昨日检方出示黎云事后所作的笔录显示,她当时是在布沙路边上推婴儿车往南走,走的是一个小山坡,因为行人走道路那里有台阶,其推婴儿车不方便。黎云回忆,当时小孟麟被放在婴儿车里,她推车行走时被车刮倒,醒来后她发现自己在医院里,中间发生了什么并不清楚。

  肇事货柜车疯狂逃逸

  检方在法庭上出示了12个目击证人的口供笔录,其中有大巴车司机、路人、报贩、大巴车乘务员、私家车司机等等。这些目击证人都称,当时看见婴儿车夹在货柜车后轮的两个轮子之间,婴儿的手脚还在晃动,婴儿头朝上,脚朝下,面朝车尾。有几名目击证人踩自行车追赶,但都没有赶上,后来又通知巡防员追赶,也是一直没追上。

  其中一名报案的目击证人李先生说,自己一直踩自行车追赶,后来在一个红绿灯处追上了梁冠彪,和巡防队员一起拍打梁冠彪的车门,告诉他车后面有个小孩。梁冠彪随后下车查看,查看了大概1、2秒钟,然后又回到车上,猛地加油开车逃逸。李先生说自己当时正在打电话报警,发现梁逃逸了,根本无法追赶。

  路过的大巴车司机和乘务员都作证称看到了婴儿在车里,而且还听到了婴儿的哭声。开车路过的662路大巴司机称,当时听到婴儿哭得很凄厉,大家身上都起了鸡皮疙瘩,看见货柜车逃逸时,662路大巴司机开车去追,但是梁冠彪闯红灯逃逸,大巴车就没有追上。

  妻子和好友都催梁冠彪自首

  根据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显示,梁冠彪的妻子、好友和老板都曾经催促梁冠彪回深圳自首。

  梁冠彪妻子在口供中说,事发当天下午,梁冠彪所在深圳公司的人打电话告诉自己说梁冠彪在深圳撞到人了,让其联系梁冠彪。梁妻马上通过短信联系上了梁冠彪,敦促梁冠彪回深圳自首,梁冠彪也同意回深圳自首。梁妻在短信中说:“老公:老婆好担心你,老婆不能没有你,你先回深圳自首吧。”

  梁冠彪的老板谢某也在口供中表示,他知道事情挺严重后,就让梁冠彪开车回深圳自首,然后自己也到深圳陪同其自首。(吴涛)

  辩护律师当庭呈上

  香港议员求情信

  “这几个月里我在看守所里每天都受到良心和道德的谴责,备受煎熬,我也很后悔,本来一个交通事故,结果成了故意杀人,我感觉对不起死者家属,对不起我的父母、妻子……”梁冠彪在法庭上说,他还转过身,向坐在旁听席上的小孟麟家人深深地鞠了一躬以示歉意。

  关于内心深感内疚的说法,梁冠彪在庭上多次提及,他说,“我深感内疚,要是我当时冷静一下,也许就不会发生这个惨剧了。”

  昨天的庭审中,梁冠彪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特殊”的证据——来自香港立法会议员梁美芬和梁冠彪住所地深水-区议员甑启荣的“求情信”,信中称:“梁冠彪从事运输工作近十年,过去一直表现良好。他虽然收入微薄,但是对年迈的父母照顾细致入微,同住的街坊邻居均认为其孝心有嘉,且此前并无犯罪前科,恳请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判处。”对此证据,公诉人表示,该“求情信”与案件无关,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对此不作质证。(吴涛)

   庭外动向

  开庭前已和解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谷少传)在昨天的庭审中,梁冠彪的代理律师宣读了一份和解协议,这份协议是周孟麟父母和梁冠彪家属在开庭前10多天达成的,主要内容是梁冠彪家属向周孟麟父母支付21万余元的精神抚慰金,周孟麟父母不再对梁冠彪提起民事诉讼,对这一重要内容,本报记者8月30日采访周孟麟父母及其代理律师时,他们均未向记者提及。开庭前他们为何隐瞒此事?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周孟麟的父亲周义贵,对于8月30日向记者隐瞒与梁冠彪家属和解一事,他表示,最近一个月来,一直有人在做他们的工作,法官也从中调解,希望他们能和梁冠彪家属和解。

  8月18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周义贵夫妇和梁冠彪家属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和解内容是对方支付21万余元精神抚慰金,他们将不再对梁冠彪提起民事诉讼,但保留对保险公司和梁冠彪所在的运输公司的民事诉讼权利。尽管达成了和解,但他们在开庭前没有向任何媒体透露,他们觉得通过法庭这种正规的方式对外发布比较好。

  21万只是精神抚慰金

  小孟麟的父母及奶奶等人昨日旁听了庭审,小孟麟的奶奶在庭审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庭上听到其孙子被害的一些细节,她心里特别难过。而对于为何给法院写了谅解书表示在一定程度上谅解梁冠彪 ,她说,“我们都是普通的人家,他们家有老人,看着也很可怜。虽然给他写了谅解书,但我们还是觉得他"死罪可免,活罪难逃"。”

  昨天庭审中,梁冠彪的律师表示,梁冠彪的家属已经和周孟麟家达成谅解协议,目前梁家已经支付给对方21万余元的精神抚慰金,周家给梁家写一份谅解书。

  21万余元就买断小孟麟一条命?小孟麟的父亲周义贵表示,这只是精神抚慰金,不是死亡赔偿金,民事赔偿部分目前还没有进行,不排除将来进行起诉的可能,还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起诉。(吴涛)

  控辩焦点

  梁冠彪行为是否直接故意杀人

  公诉人指控:大量证人证明,梁冠彪下车查看时,婴儿仍然存活

  焦点一 作案时思维是否清醒?

  律师:梁冠彪在案发当时已经连续38小时没有睡觉,属于极度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事故。他惊醒后之所以没有下车查看,是因为其所在的运输公司规定,轻微交通事故由司机自行负责。后来有人告诉梁冠彪撞了人以及车下有婴儿车后,立即下车查看。当他发现车下确实有婴儿车,并且有一只婴儿的手臂露了出来,面对这种突发场面,梁冠彪因为极度疲劳,意识模糊,感到害怕和惊慌失措,对于婴儿是已经死亡还是重伤、自己需要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已经失去了正常的基本判断。这导致他本能的反应是第一时间跑回香港。

  公诉人:现场很多人提醒梁冠彪下车查看,作为一个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查看现场的时候注意力应该是高度集中的,不可能存在意识模糊的情况。不仅如此,梁冠彪还疯狂冲红灯逃走,并且车速达到了80到100多公里每小时,还故意走S型路线,企图甩掉婴儿和婴儿车。试想驾着这样一个大货柜车这样超车逃逸,思维不清的人能顺利地做得到吗?梁冠彪作案的时候意识是十分清醒的。

  焦点二 直接还是间接故意杀人?

  公诉人:在刑法上关于故意犯罪规定有两种情况,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为之,是直接故意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放任,叫间接故意。本案的情形是大量的证人证明,梁冠彪下车查看时,婴儿仍然存活。况且不管如何,发现自己车底有婴儿活着,甚至可能活着的情况,都应该立即抢救、报警。但梁冠彪没有对婴儿采取丝毫救助措施,明知道在货柜车底这样弱小的生命被拖着必然会死亡,仍然驾车逃逸,最终导致婴儿被大货车震拖死亡或坠地被川流不息的车辆碾压死亡。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他显然知道其驾车逃逸必然会致死车底婴儿,故其行为主客观相一致地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毫无疑问是直接故意杀人罪。

  律师:梁冠彪不应认定为直接故意杀人,而是应该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梁冠彪仅有初中文化,又是香港人,对内地的法律制度不很了解。他肇事时睡着了,对事故发生的过程也完全不清楚,加上内心的恐惧,思维因疲劳而模糊,对自己的行为无法作出判断,更不要说是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和保险意识了。梁冠彪更不懂如果自己当时没有逃逸,就不会身陷囹圄,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绝大部分将由保险公司负担了。梁冠彪之所以构成犯罪,是由于其内心慌张,他和婴儿素不相识,更没有仇怨,根本不存在主观故意一定要去置婴儿于死地。他完全是因为生理疲劳和缺乏法律意识造成犯罪,所以其犯罪行为和直接故意杀人有着本质的区别。

  焦点三 梁冠彪是否应被判无期徒刑?

  公诉人:梁冠彪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本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梁冠彪犯罪后自动回深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适当从轻处罚;且其亲属给予民事赔偿21万余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一定程度的谅解,表明其有一定的悔罪认识,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梁冠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律师:根据梁冠彪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等法定从轻和减轻刑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判处梁冠彪无期徒刑以下的刑期。因为案发后梁冠彪克服了内心的恐惧,在当天下午从香港返回深圳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地忏悔,并对受害者及其亲属表示了深深的歉意,具有良好的悔罪态度和改过自新的决心。(吴涛)

  

  关于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吴涛) (来源:《深圳特区报》)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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