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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暴利入罪”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9月02日06:22
  陈英凤

  炒房入罪的提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高房价和炒房行为的痛恨心理,但从市场和法律角度来看,显然并非明智之举。通过炒房来牟利,是市场经济扭曲的产物,遏制炒房行为也应当通过市场调控之手。通过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让炒房者无利可图,炒房者自然淡出江湖。炒房行为虽然可恨,但仍属于民事范畴。

  在我看来,炒房入罪不如从源头上运用法律手段打击房地产暴利行为。德国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然而,在这样一个提倡市场高度自由的国家,却对房地产业施以重重的限制。为了防止开发商任意抬高房价,德国建立了地产价格独立评估机制,对地价、房价、房租等实行“指导价”制度。按照德国的法律,如果房地产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20%,即为“超高房价”,构成了违法行为。如果房地产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50%则为“房价暴利”,触犯《刑法》(7月28日新华网)。

  德国这种做法无疑值得我们学习。在我国楼市的暴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根据国土资源部城市地价监测信息,2009年全国城镇商品住房的平均成本,每平方米约2500元。可以大概算出,2009年中国的房地产商赚取的利润高达1万多亿元。其实早在2005年,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房价清单就显示,开发商的利润率平均约为50%,最低的约为20%,最高的超过90%,而全世界房地产业的利润一般都在5%左右。我国楼市为何存在如此近乎神话的暴利?原因便在于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对房地产暴利说“不”。一些开发商充分利用自身强势地位,通过行业联盟、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暗箱操作等方式,使房价如“脱缰野马”,虚高到超出人们承受的底线,获得了巨大的暴利。

  因此,我认为,与其炒房入罪不如暴利入罪。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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