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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查封扣押但不得损毁当事人物品 深圳城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04日09:46
  本报记者游春亮

  本报实习生陈晓君

  一部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送审稿)》近期在该市法制办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擅设校外午托机构将被查处

  8月17日,记者在深圳市法制办网站上看到了条例草案。据悉,该条例是今年深圳市人大立法计划项目,将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城管综合执法的范围。

  记者注意到,草案明确城市综合执法的12项范围,所有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事项全部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但与别的城市相同条例相比,草案规定的执法范围非常广泛。既有普通的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区管理、犬类管理等违规行为的查处,还有对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非交通设施、乱摆摊、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等行为进行查处。值得注意的是,执法范围包括对非法设立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或登记擅自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的行为也要进行查处。

  对执法程序作出禁止性规定

  一直以来,暴力执法、暴力抗法导致城市管理冲突升级,消极影响不断扩大。此次草案拟赋予综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但也明确规定执法人员不得辱骂殴打当事人。

  记者从草案中看到,草案对执法程序作了禁止性规定: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不得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执法人员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的;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财物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对综合执法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针对暴力抗法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对于阻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界定重大案件管辖主体

  据了解,在以往的城管执法过程中,所有案件查处基本上是由街道执法队进行的,市、区两级城管局保留对重大复杂案件的执法权。

  草案则规定,除了街道执法队负责查处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有关违法行为的,应当交街道执法队依法处理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拟订“重大、复杂案件”的具体情形,明确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街道执法队的案件管辖范围。

  此外,该草案还规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街道执法队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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