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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以新政无法办理贷款为由毁约 双方对峙公堂

来源:北京晨报
2010年09月05日01:57
  田女士和李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但随后田女士以国家出台楼市调控政策,银行暂停发放第三套房贷款为由希望解除合同,李先生则认为田女士此举是在规避房价有可能下降带来的风险,故不同意。日前,通州区宋庄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在国家一轮轮房产新政的调控下,通州房价充当了“领涨领跌”的角色,法官表示,此间产生的房产买卖纠纷尤为突出。

  焦点一:“三套房”能否放贷?

  原告:咨询得知无法办贷款

  据原告田女士介绍,2010年3月25日,她与被告李先生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李先生位于通州区潞邑西路的一套房屋,总价125.6万元。当天,她向李先生支付了3万元定金。双方约定房屋产权证办下来的7日内,原告支付首付款45.6万元,拟贷款80万元。5月20日,李先生通知田女士房屋产权证办下来了,但田女士表示,在李先生办理产权证期间,国家陆续出台楼市调控政策,银行已暂停发放第三套房贷款,而自己购买的此套房屋为第三套,所以办不下贷款,希望解除合同。“我去工行和农行都咨询过,说办不下来了。”法庭上,田女士向法官表示。

  被告:借口“新政”转嫁风险

  但李先生的代理人对此并不认可。“当时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只是说"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没说必须,事实上北京有30多家银行,当时很多银行都可以对三套房放贷,直到今年8月,国家才出台停止房贷的硬性规定。”李先生的代理人认为,田女士当时完全可以贷款,只是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借“房产新政”转嫁有可能发生的降价风险。此外,他认为原告田女士的前两套房其中一套不在北京城内,而是位于河北三河,不符合三套房认定标准。但田女士称她咨询过相关部门,三河的房子也在认定范围内。

  焦点二:“房产新政”属不可抗力?

  原告:因不可抗力无奈毁约

  法庭上的另外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如果田女士因“房产新政”毁约,“房产新政”属于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原告田女士认为,国家出台的“房产新政”导致她无法贷款,属不可抗力因素,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由此希望判被告返还30000元定金并解除原购房合同。

  被告:“新政”并非不可预见

  但被告李先生认为,“房产新政”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而近几年国家一直在对房价进行调控,不能说出台“房产新政”是不可预见的。

  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原告称可以支付2000元违约金,被告则称调解是在“对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同意适当减少其延期的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官表示将庭下再行调解。晨报记者 邹乐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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