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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应诉”成北京行政机关考核指标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9月06日02:00
  本报讯 (记者王姝)是否及时应诉、是否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这两项行政应诉指标已被录入北京各行政机关的政绩考核“题库”。

  昨日,北京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今后对于争议和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主管领导应出庭应诉。

  《意见》表示,北京将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建立行政应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应诉考核制度。上级行政机关为下级行政机关的“考官”,考核内容包括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是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等。

  行政机关如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配合行政应诉、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将被通报并责令改正。如拒不改正,上级行政机关须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意见》要求,出庭应诉时至少应有一名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系该机关行政应诉“第一责任人”。

  今后法院公开审判行政诉讼案件时,各级行政机关须组织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旁听,各级行政机关均需制订行政应诉人员培训计划。各级行政机关还需定期向法院通报行政执法动态等,行政应诉中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相关行政机关须提出对策建议并报告本级或上级政府。

  追访

  “民告官”多通过调解解决

  北京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曾数次代理“民告官”案件。其表示,目前行政诉讼案件最终多通过调解解决。

  “现在北京公安、交管、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行政诉讼经验比较丰富,都有专门的法务部门,之前就经常组织工作人员到法院旁听"受训"。”刘琳说。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的重要救济制度,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依法答辩,提交证据、依据材料并积极出庭应诉。

  案例

  丰台工商分局局长出庭应诉

  7月底,因一起商标执法纠纷,丰台工商分局局长李异曾出庭应诉并在庭审最后一个环节———最后陈述发言时,其发言表示“行政处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庭审结束后,李异接受本报采访时说:“如果是有代表性的、影响面较大的案件,我还会出庭。”

  本报记者 王姝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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