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推进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重点地区和犯罪源头的打击力度,对发票犯罪案件依法快审、快判,从严惩处。为了配合专项行动的开展,维护税收管理秩序,震慑不法分子,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环境,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3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
北京判决一起非法制售发票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查明:2009年3月,被告人刘某向他人购买了6万张伪造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并利用互联网渠道,以每份人民币0.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出售了300份。李某又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南某出售航空电子机票查询系统、航空电子机票行程打印系统以及从刘某处购买的300份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
2009年4月18日,南某在向他人出售从李某处购买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办案人员根据南某的供述,先后将李某、刘某抓获,并在刘某住处查获伪造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65324份。
近期,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南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书下达后,被告人刘某等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刘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4人因非法制造发票获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在界首市颖南办事处贾庄村等地租用民房,雇佣被告人李某、代某、刘某等人,非法印制江苏省南京市、常州市,浙江省宁波市等地的服务行业定额发票。200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对张某等人非法制造发票的窝点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假发票13500份、半成品假发票137254份及印刷假发票的设备一批。
界首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制售假发票者被依法制裁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曾因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缓刑考验期间,曹某纠集被告人董某等人,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于寨镇一出租房内伪造上海市工商限额统一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发票等各类发票,并将伪造的发票出售给被告人白某等人,获利人民币16万元。白某从曹某处购买伪造发票后,又向被告人石某等人出售牟利。2008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在白某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尚未出售的各类伪造发票819652份,在被告人石某等人住处查获尚未出售的各类伪造发票共计190698份。
南汇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董某等人6年9个月和两年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并处人民币27万元和10万元不等的罚金;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白某、石某等人4年9个月和两年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人民币25万元和5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曹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曹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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