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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完善低保管理制度 认定低保先看家庭财产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08日07:20
  本报西宁9月7日电记者韩萍明确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重要依据,提出公示时注重保护低保家庭隐私,社区居委会不得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这是近日青海省民政厅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的。

  青海省民政厅在规范户籍认定条件上规定,对于一个家庭成员中既有城镇户口人员、又有农村户口人员的家庭,原则上可将在城镇居住、不拥有承包土地(草场)、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家庭成员中的农村户口人员可与其他家庭成员同时由户主申请低保。对于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城市家庭,条件允许的,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

  在规范家庭财产的类别和条件的问题上,青海省民政厅明确要求各地将家庭财产作为认定城乡低保对象的重要依据,家庭人均月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是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基本条件。在规范家庭收入的类别和计算方法的问题上,规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各地在低保对象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时,不提倡在互联网站上或在县级集中公示;公示的内容应仅限于拟批准享受低保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及享受金额,应注意保护其家庭特别是儿童的隐私;对于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家庭收入无变化或变化不大的,不宜实行长年公示。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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