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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租房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9月08日16:06
  昨日,记者从我省有关部门获悉,我省将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自2010年开始,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在日前我省发出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提出,我省将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意见中明确,我省重点在各设区城市、县级市和县城常住人口20万人以上的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他县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建设。各地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条件和范围,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各类园区,市、县(市)政府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积极引导、鼓励开发区、各类园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建设一批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用工量较大的企业也应积极自建公共租赁住房。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 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准入标准

  应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管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家庭收入在申请地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申请时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各市、县(市)政府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 准入标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由各地制定。 准入标准 应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租金要明显低于

  当地市场租金

  合理确定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按照明显低于 当地市场租金一定比例的标准。要根据供应对象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性,分类制定租金标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补贴,保障面积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补贴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进行核定。

  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承租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公租房承租人

  不得对住房二次装修

  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居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收入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要退出住房。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年度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要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产权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记者 杨琨)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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