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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旧政策互动 落实残疾人就业(图)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9月08日18:52

  人民网石家庄9月8日电 河北省在原有“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出台新政,对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代扣。新旧政策互动,把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落到实处。

  从今年开始,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基本编制以外聘用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职工,凡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数。通过实施财政代扣的办法,使依法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得到了保证。

  按照规定,在全面协调好财政、编办、统计、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部门工作的基础上,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在每年5月底前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金额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提供给同级各级财政部门,作为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由财政部门在每年6月份从各用人单位经费中一次性扣缴。征收的保障金属于政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规范征缴,原则上不予减免,并纳入财政稽查范围。

  规定还要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9月底前完成年审工作,11月底前完成征缴任务,有空缺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大学生。

  河北省是残疾人大省,有残疾人口496万,占总人口的7.23%。我国于2007年明确提出:各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1.5%,河北省执行的是1.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机关单位和企业要同样履行按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达不到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李增辉、侯崇智)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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