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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 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11日08:31
  本报北京9月10日讯记者李立2010年9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

  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随着古生物化石收藏热的出现,古生物化石的经济价值日益升高,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出现了乱采滥挖现象严重、收藏单位收藏行为不规范、古生物化石市场混乱、古生物化石走私严重等问题,而现有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由于其法律层级较低,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解决突出问题。

  条例规定,建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承担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拟定、设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咨询、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评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鉴定等工作。

  鉴于当前的收藏热,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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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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