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 叶青)今年50岁的海淀区人民政府永定路街道办事处财务科出纳钱英,从本单位账户上支出248万余元供个人使用,近日,其被海淀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14年有期徒刑。
2004年7月至2009年5月间,被告人钱英利用其担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永定路街道办事处财务科出纳,负责该办事处居民科日常报销费用的职务便利,多次从本单位账户上支出钱款共计人民币248万余元归个人使用,其中部分用于营利活动。
2009年7月,被告人钱英向单位承认挪用公款的事实。后钱英被抓获归案,其现已退赔人民币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英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钱英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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