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法院提示:买房人购买二手房需要规避三种陷阱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9月12日14:46

  卖方违约买房仍掏中介费 产权过户原买房人目的落空 签确认书中介逃脱应负责任

  购买二手房规避仨“陷阱”

  二手房买卖中,多数人是通过中介机构来购房。而随着房价居高不下,目前房屋买卖一方当事人违约行为增多,“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现象频繁发生。买房人常常成为受害者,不仅买不到房子,而且还要支付高额的房屋中介费用。

  日前,二中院发布警示,提醒买房人在购买二手房时,要注意规避三种“陷阱”。

  陷阱1

  卖方恶意违约 买方还得掏中介费

  ●现象:在房屋买卖市场中,购房人一般不掌握房源信息,卖房人不掌握购房信息。因此,大多数的买卖双方选择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居间来完成房屋买卖。

  中介公司要求买房人与其签订居间合同,这种合同均为中介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一般约定由买房人支付中介公司居间费用。

  ●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买卖合同是否履行不影响居间合同的效力。

  因此,当卖房人违约不履行买卖合同时,中介公司不仅不履行原有的承诺,且仍要向购房人索要相应的居间费用。如双方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买房人一般会败诉。

  房子买不到还得出居间费用,买房人常常成为居间合同的受害人。

  ●案例:王某通过链家公司与卖房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每平方米9000元价格购买一套方庄地区的房子。王某为此交纳了2万元定金。

  但定金交纳后,王某再也无法与李某联系上。

  后链家公司告知王某,称李某又以每平方米13000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他人,并给对方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

  当王某觉得上当受骗准备与链家讨个说法时,却接到法院的传票。链家公司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给付居间费12万元。

  后法院判决王某给付链家公司12万元。

  陷阱2

  “一房二卖”买方目的落空

  ●现象:房屋出卖方与买房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房价上涨较快,与原来出卖价格相比,二者间的差价有时多达几十万元。

  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卖房人往往选择违约不履行原合同,而将其房屋卖给出价较高的第三方,并给新购房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形成“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现象。

  ●解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卖房人将房屋产权过户给第三方后,原买房人无法再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即使买房人已交纳了购房定金或全部房款,也只能选择追究卖房人的合同违约责任,要求退还购房款。

  这势必给买房人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

  陷阱3

  签《佣金确认书》中介逃责任

  ●现象:房屋中介公司在与买房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同时会要求买房人签订一份《佣金确认书》。

  《佣金确认书》的内容一般为:“买房人应于签字之日起给付中介公司佣金”。

  ●解读:在法律上,居间合同中的“佣金”就是指“居间费用”。签订《佣金确认书》,表明买房人认可中介公司已完成了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居间义务。

  因对法律概念不熟悉,且基于对中介公司的一种信任,买房人一般没有认真考虑就签字了。一旦日后卖房人出现违约,中介公司会以此为由,逃脱其应承担的责任。

  法院建议

  1.买房人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一定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卖房人的房屋产权证原证,以保证拟购买的房屋是真实存在的。

  2.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方式,将房屋产权的过户作为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谨防中介公司将产权过户排除在居间义务之外。

  3.买房人一般尽量避免与中介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

  即使签订《佣金确认书》,也应将佣金支付的时间约定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将产权过户作为佣金支付的前提条件。

  文/记者洪雪通讯员宋毅

(责任编辑:侯俊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