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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浮交强险被指变相盈利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14日07:16
  本报记者任雪本报实习生焦小超

  浙江省车主所交交强险的费率可能因为连续3年以上的醉酒、超速、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而上调300%,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交强险将被下调不超过50%———9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浙江省机动车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意见稿如通过,也将刷新我国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交强险上浮幅度新高。

  据了解,目前我国6座以下私家车每年应缴的交强险基础保费是950元,照此计算,自用的私家车如果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话,第二年的交强险有可能上调近3000元。因此,这份征求意见稿一经出台,便引来了各方的关注和争议。

  “此试行办法的严谨性有待商榷。”交通部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张柱庭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奖优惩劣,以经济手段解决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思路是正确的,但需要注意制定法规的科学性问题。

  上浮交强险被指变相涨价

  国务院2006年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同时还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并明确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根据浙江省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交强险费率浮动初定与7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挂钩。

  在7种行为中,上浮系数最大的是醉酒驾驶和肇事后逃逸,如发生一次,次年交强险费率将上浮100%。饮酒驾驶、无证驾驶、超速(5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超载20%以上)发生一次,次年交强险费率将上浮50%,闯红灯一次,次年交强险费率将上浮10%。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交强险费率实行双向浮动:1年内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下浮10%,2年无交通违法行为的下浮20%,3年无交通违法行为的下浮50%。

  “下浮优惠比例低,而上浮比例相对高,里外里还是保险公司最受益,而这种处罚措施真的能有效减少严重违法交通行为的发生吗?”阅读了征求意见稿后,一名私家车司机说。

  采访中,更有司机直指此项规定是“变相的实现相关部门的盈利”。

  “这就是变相涨价。闯红灯和超速目前是最容易中招的了,这怎么也纳入到上浮范围?”最近刚刚拿到驾照的吴群说,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若上一年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不存在上述7种严重违法行为的,交强险费率保持不变”,“你要是犯过任何过错,来年就没的降价了,以前是前一年没有事故就能降点交强险的费用”。

  “保险费上浮部分是纯利润。”已经有了20多年驾龄的郭鹏飞向记者解释说,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早就声明了意见稿中涉及的7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后果是免赔或减赔的,增加处罚上浮部分实质上就是变相的盈利。

  此外,北京律师李伟民向记者表示,这样的规定有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交强险是强制缴纳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本来要依据行政处罚法,此外再行强制性的多交保险,使违法者因为违法行为又接受了一次变相的处罚,这是不合理的”。

  从车原则遭遇“分离”考验

  对于交强险与严重违法交通行为关联的浮动,征求意见稿里规定,“遵循从车原则,按照机动车上一保险年度已处理交通违法记录情况实行联系浮动”,而这项规定让浙江省杭州市某出租车运营公司的李经理非常头疼。

  李经理在电话中告诉记者,酒驾等违法行为是司机的个人行为,而目前出租车的交强险是由公司缴纳,同时违法处罚是行政行为,“3个原本相互独立的事情怎么会拉到一起?”

  同时,有民众指出,7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对应的是司机,而交强险保的是车子。

  “都不是同一个主体怎么能挂起钩来?况且,有时超速和闯红灯的情节并没那么严重,为什么也要和醉驾相提并论?”已经拥有十多年驾龄的张国强向记者抱怨道。

  “说句老实话,此次举措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这多出来的2000元对开豪车飙车的以及对那些套牌的人来说能起到什么作用?”张国强说。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我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说保险是随车的,由机动车所有人购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副教授李蕊告诉记者。

  对此,张柱庭则持相反意见。他认为,假如一个人借的其他人的车子,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之后,车主需要多交费,然而交通违法行为却不是车主所为,那么交强险遵循从车原则这样的规定就显失科学性。

  上浮险金去向受质疑

  依据征求意见稿,交强险上浮“盈利部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对此,被保人并不买账。

  “交强险定价本来就有很多疑问,虽然说多余部分的利润转交救援基金,但交没交、该交多少怎么监督、怎么保障?加大机动车的违法处理固然没错,但这种做法实在让人觉得不好接受。”李经理说。

  据了解,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项制度,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李蕊表示,救助基金的建立和执行首先应当经过多部门严格成本核算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和赔付标准。

  李蕊坦言,目前救助基金的建立条件不成熟,缺乏实践经验,需待基金执行一段时间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从有利于救助基金执行和管理出发,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进行调整。

  “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明确本地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以保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尽快发挥作用,良好地补充交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李蕊说。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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