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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障房诉讼第一案引热议限价房是否存漏洞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9月14日09:56
  中广网北京9月14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号称“保障房诉讼第一案”的案件引起了购房者的热议。

  两年前,当事人王先生夫妇申购了限价房,并经过公示获得了购房资格。然而,在交款前夜,夫妻二人却被意外通知要暂缓交款。数月之后,他们的购房资格索性被昌平区住建委取消了。王先生很是气愤,一纸诉状把昌平区住建委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住建委的决定。

  然而,在法庭的交锋过程中,昌平区住建委却直指王先生夫妇存在弄虚作假的骗购行为。原来,王先生夫妇都是独生子女。他们双方父母家在拆迁后,获得了7套低价拆迁安置房指标。随后,王先生夫妇又以自己是无房户为由,申请了一套限价房。我们现在来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请他为我们分析点评。

  主持人:在法庭上王先生夫妇和昌平区住建委各执一词,争论激烈,您认为法院将如何认定此案呢?

  洪道德:当然是根据双方提交的这个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法院在诉讼当中,肯定是按照证据判断双方的是非曲直,证据是法院定案的唯一的凭据,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主持人:在本案中王先生夫妇都是独子,借父母拆迁户得了7套房,从这一点来看,他们似乎又是在骗购,但是这对夫妇的程序又是合法的,您认为法院应该根据哪个因素来判定?

  洪道德:这个也就是说,证据还要和客观事实相一致,这样才能够成为法院定案认定事实的凭据。换句话说证据还要经过审查,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涉及到一个比较重大的问题,就是当所谓的政策和法律发生冲突了以后,人民法院应当以哪个为最终的依据来进行评判。

  本案虽然双方的父母加在一起有7套房子,但这7套房子有没有本案原告的房子,他们父母有是不是意味着他们本人有?我国《物权法》里面规定很清楚,房产所有权以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为准。也就是说实行登记原则,登记制度,登记在谁名下房产就归谁。现在这7套房子很显然全部登记在双方父母的名下,不在原告两个人的名下,这就意味着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原告确实对这7套房子不享有所有权,也就是我们平时大白话说的,他们没房,这7套房子跟他们没有关系。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本案还有一个细节,就是王先生趁着岳父家拆迁,把自己的户口迁了过去,所以就多分了70平方米,有人质疑王先生利用户口迁移从中获利,钻了政府的空子,争取利益最大化,您对这个观点怎么看?

  洪道德:这个问题可能表面上看是有钻空子的嫌疑,但是问题是这个空子是谁给他留出来的。像这种拆迁房的话,政府这一边,如果想完善的进行这一项活动的话,应当是先冻结户口,然后再开展拆迁活动。有可能如果政府自己工作做的不好,倒过来了,先不拆迁,然后再来冻结户口,那么拆迁项目上马以后到冻结户口这段期间,有可能会被有些人利用,就往里面迁户口了,那政府就要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是政府自己的工作安排,拆迁方案出了问题了,这个不能够说别人是骗购,也就是说是你政府允许的,你的工作顺序不对是你的事。但是从老百姓的角度讲是你允许我这么做的,我这么做了不属于违法我也是合理的执行,你政府制定的政策。所以我认为以这个为理由,你有点骗购把户口倒来倒去,迁来迁去的这样就是一种骗购行为,所以我不让你买限价房,这个理由我认为在法律上很难讲得通。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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