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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控制权争夺进入到决战关口,刚刚定罪的黄光裕再吃官司。昨日,有股民委托律师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就黄光裕、杜鹃、许钟民因内幕交易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提起民事索赔。对此,黄方认为不影响股权争夺,而黄的代言人邹晓春9月以来异常活跃,这两日更放话称除陈晓外的国美管理层将既往不咎。
投资者索赔
9月12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律师对外透露,自一审判决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后,陆续接受投资人状告黄光裕民事赔偿的委托,现二审法院判决黄光裕构成内幕交易罪,因此将于9月13日向法院递交诉状。自此,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程序正式开始。据其透露,现在已接受十几位投资者委托,13日将首先代表两位当事人起诉。
在其中一份起诉书中,当事人周某于2007年9月17日以每股15.578元购买中关村股票1.31万股,总金额为人民币20.407万元,2007年9月18日以每股16元购买中关村股票3.44万股,总金额为人民币55万元,并于2007年9月24日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4.3元卖出23658股,卖出总金额33.83万元,共损失34688元。
代理律师认为,2007年7、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的董事,在该信息公告前,指使他人以曹楚娟、林家锋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黄妻杜鹃按照黄光裕的指令,指使他人使用上述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另一被告许钟民也接受黄的指令,操控他人股票账户共计30个,达成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9021万余元。
而原告善意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证券法》第76条第3款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黄光裕应赔偿损失。另有律师表示,黄光裕涉及内幕交易的实施日为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在此期间曾持有过中关村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符合起诉条件,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12年8月30日。
激辩赔偿金大小
有媒体报道称,黄光裕等人操纵中关村股票进行内幕交易,保守估计涉及13万股民。张远忠律师即认为,虽然这次代理的案件索赔额度不高,但如有大量受损股民起诉,黄光裕等三人将面临巨额赔偿,预计最多将超过3亿元。据称,目前已有3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黄光裕案民事索赔诉讼委托。
不过,分析人士皮海洲昨日发表观点认为,鉴于此案有如下三个特点,决定了索赔金额不会太高。其一,在认定的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时间段,中关村股票的走势并不突出。在这一时间段里,上证指数的最大涨幅由2007年4月26日的3783.06点上涨到当年10月16日的最高点6124.04点,涨幅达61.88%。而中关村的涨幅由4月26日的9.50元上涨到5月8日的最高价17.80元,涨幅为87.37%,表现并不起眼。在同一时期,中国石化、招商银行等很多蓝筹股的涨幅都超过了100%。
其二,由于行情处于大牛市中,中关村股票总体上涨,绝大多数投资者是获利的。尤其重要的是,2007年8月29日到2008年5月6日,中关村股票停牌,这使得停牌前持有中关村股票的投资者避过了A股大盘见顶后的两波大跌,其间上证指数从6124.04点大跌至2990.79点,跌幅超过50%。中关村的停牌救了停牌前持有中关村股票投资者一命。因此他认为,在黄光裕内幕交易时间段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很少。
此外,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带给投资者的损失并不好认定。其一,“5·30”的下跌行情是由政策造成的,其损失不应由黄光裕承担。其二,中关村股票从2008年5月8日开始的下跌属于补跌性质,是大熊市造成的。虽然中关村股价从17.80元跌到2.48元,跌幅达到86%,但上证指数的跌幅也达到了72.81%,个股跌幅达到80%-90%的并不少见。因此,把大熊市的损失完全算到黄光裕的头上并不妥当。
羊城晚报记者 吴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