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扬子晚报报道,9月7日上午,江苏省新沂市一名3岁半男童在居民小区内玩耍时,一辆宝马车突然倒车将他撞倒并从他身上碾过。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3次碾轧男童,导致其死亡。录像显示,肇事司机伍某确认男童死亡后离开,既没有报警也没有采取抢救措施。当地警方认为,伍某与男童家人之间无任何过节,因此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只是惊慌失措所致,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且让我们抛开宝马车所代表的富人标签不论,从法律的角度看看肇事司机伍某该当何罪。
从新闻报道的细节看,如果说伍某第一次倒车撞倒男童是失误,那么后来的碾压是否故意,则需要严密调查,不能草率结论。要知道,“碾伤不如碾死”已经成为一些肇事司机的“理性”选择,其冷血逻辑是:碾伤可能意味着受害人终身残疾,司机一辈子麻烦不断;碾死则意味着司机一次性赔钱,即使坐几年牢但却干脆利落。显然,在这种逻辑支配下的犯罪情节更恶劣,后果更严重,法律绝不能纵容“碾伤不如碾死”这一冷血逻辑,绝不能让“碾死”所受到的处罚比“碾伤”还轻。
新沂市警方认为伍某并非“故意杀人”的理由,让人难以信服。与男童家人无过节,并不意味着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很多歹徒行凶都是残害与他无冤无仇甚至素不相识的人,难道这些歹徒不是故意杀人?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在有些情形下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肇事司机将受害人隐藏、遗弃致其死亡,尚且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那么故意重复碾压受害人致其死亡,显然更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与肇事司机是否惊慌失措无关,与他跟受害人是否有过节更没有关系。这方面已有司法案例,比如,2009年2月,司机王双娃驾驶货车将5名中学生撞倒,导致4死1伤,王双娃驾车逃逸,随后被抓,西安市检察院就以王双娃涉嫌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当然,伍某4次碾压男童是否出于故意,还须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来认定,其行为到底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有待司法部门作出判断。 作者 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