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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伤不如碾死”的根源何在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9月15日01:59
  第三只眼

  江苏新沂市三岁半男童乐乐(化名)在小区内玩耍时,一辆宝马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9月14日《扬子晚报》)

  大部分人认为司机伍某存在“碾伤不如碾死”的可能,也有人认为伍某可能真的没看清、慌张所致。显然,如果属于前者,伍某将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否则伍某就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多数人之所以会“先入为主”地认定肇事司机故意来回倒车“碾死”男童,是因类似案件在现实生活中频频发生,“碾伤不如碾死”、“撞伤不如撞死”似已成某种潜规则。有部分肇事司机认为,如果将人碾死、撞死,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但将人撞成重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数额可能是“无底洞”。因此,一些司机会铤而走险。

  当然,这种现象之所以频繁出现,与不完善的交通事故赔偿制度有很大关系。

  按法律规定,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后,再蓄意将人碾死或撞死,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这类案件发生时,要找到证据认定肇事司机的心理状态存在难度,认定“故意”碾死、撞死行为这个环节有漏洞可钻。现实中发生的个别司机因证据难以认定,而逃脱制裁的案例见诸媒体,也助长了肇事者的“赌博”心理。

  因此,有关方面对事故后“二次碾轧”的行为要从严打击,杜绝和减少“碾伤不如碾死”现象的继续发生。至于新沂市的这起案例,当地警方应从严从细核查。

  王威(检察官)
(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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