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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出台硬性规定遏制重死刑案刑讯逼供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15日07:39
  同步录音录像的操作门槛并不高,关健还在于侦查机关有没有这样的信心和勇气。这样就使得原本神秘的审讯变得透明,不仅能考验民警的自身素质和审讯技巧,还能考验办案机关的执法理念。

  在个别侦查人员思想上,存在两种误区:一是同步录音录像万能论;二是同步录音录像无用论。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于遏制刑讯逼供来说,是有效的利器,不过它只有在自身不断完善、使用人不断受到监督,而且还需要与其他相关制度配套的情形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报记者邓红阳

  9月5日,涉嫌故意杀人的贾某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带进审讯室进行首次讯问。

  “我们是中原分局刑侦大队民警。你因涉嫌故意杀人,我们依法对你进行讯问。我们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原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刘恒告知贾某对讯问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后,又问道:“你听清楚没有?”

  得到贾某的肯定回答后,讯问开始。

  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当即将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交给了刘恒等进行讯问的民警一一签字后,全部资料又被交到犯罪嫌疑人贾某手中签字确认。最后,录制人员当场将资料原件进行封存,并告知民警和犯罪嫌疑人说:“原件封存后,交由技术部门立卷保管。”

  “公安机关首次讯问重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是郑州市公安局的一项硬性规定,也是检察机关重点监督的一项内容。”中原公安分局局长何汝伟说。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范俊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为进一步提高重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联合签署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别强调,公安机关首次讯问重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即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据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介绍,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在8月27日通过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制定和落实故意杀人等重特大案件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因未严格执行本规定,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造成不良后果的,检察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范俊指着相关条文对记者说。

  “与其说是一项制度的出台,不如说是执法理念的转变。”杨祖伟对此颇为感慨。

  谎称遭刑讯逼供讯问“宣传片”揭开真相

  “实际上,控告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主要是在侦查、起诉阶段形成的。冤假错案的发生,主要就是因为证据的取证、审查、判断、运用出了问题。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就起着完善证据制度的重要作用。”作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专门负责审查起诉重死刑案件的处室,公诉一处负责人乔亦丹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着更多的思考。

  “重死刑案件通常案情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求生欲望强烈,往往把希望寄托在翻供上,使案情变得复杂多变。”乔亦丹就遇到过这样的案件:

  公诉一处在审查起诉一起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康某在为自己辩解的同时表示:“他们打得我受不了……”

  乔亦丹等办案检察官问其有无相关证据时,康某摇摇头说:“我被他们控制着,哪有举证的能力。”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反映属实,不仅要重新核查关键性证据,还要依法追究办案民警的责任。”乔亦丹说,办案检察官经过审查发现,该案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完全可以证明公安机关侦查的罪名,但在该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方面犯了难。

  “我们向办案民警了解情况时,他们颇感委屈,认为破案难度大,好不容易破了案,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一句话就把他们推到了被怀疑的层面上来。我们反复说明,重死刑案件人命关天,检察机关既要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还办案民警的清白。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处理,把检察机关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乔亦丹说。

  就在检察机关犯难的时候,办案民警提供了一份审讯犯罪嫌疑人时的音像视听资料。

  “这份资料是公安分局宣传部门录制的。初衷是准备制作宣传片用,没想到却成为办案民警没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一个有力证据。”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

  当检察官把录像资料在犯罪嫌疑人康某面前播放后,他低下头说:“没想到公安局留了一手。我现在非常后悔,我知道自己走上了一条不归路,希望能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无理翻供,有效打击犯罪,有必要在讯问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由此,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向有关部门建议,督促公安机关依法讯问重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监督遭遇尴尬同步录音录像化解难题

  “一旦发生冤假错案,不少人会发出疑问,检察机关是如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在不久前召开的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杨祖伟坦言,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监督手段刚性不够;少数司法部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等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行使起来“并不简单”。

  也就是在这次会上,他建议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决议,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水平。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能只强调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而丧失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职能。冤假错案背后的刑讯逼供问题,是办案检察官没有深入进行审查核实,也没有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办理,放弃了监督职责。这反映出个别检察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敷衍了事,在办案中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法律监督严重缺位。”这次会议之后,杨祖伟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力争让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执法公信力。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的《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正式出台。

  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安机关应当提供原始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录音录像应当附相关的制作说明。发现有其他非法证据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予以合理解释或者补正。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证据,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有疑问,经公诉人当庭举证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的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公安机关应当安排相关讯问人员出庭作证。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乔亦丹说,这些规定,改变了过去办案时过分看重口供的现象,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更加具体化。

  “现在,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比较强,在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环节时翻供,给办案带来障碍,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是形势所趋,非常必要,对传统的执法理念也是一个挑战。”对此,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局长何汝伟认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一是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二是有助于巩固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以种种借口翻案,影响案件的依法办理;三是对办案民警自身有效保护的一种措施,可以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实际操作存两大误区“万能论”与“无用论”亟待修正

  “同步录音录像的操作门槛并不高,关键还在于侦查机关有没有这样的信心和勇气。”乔亦丹说,“这样就使得原本神秘的审讯变得透明,不仅能考验民警的自身素质和审讯技巧,还能考验办案机关的执法理念。”

  “在个别侦查人员思想上,存在两个误区。”来自公安分局的一名刑侦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一是同步录音录像万能论,认为只要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就高枕无忧了;二是同步录音录像无用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而且会成为侦查过程的一种累赘,过于频繁地录音录像不仅会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

  这名负责人说,在办案过程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对同步录音录像还心存顾虑,存在一定的抵触和抗拒心理,因而拒不交代罪行或者只进行无罪辩解。

  “当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锋的时候,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的作用,不会轻易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只要是一线机会尚存,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不会主动放弃逃避制裁的希望。同步录音录像的实行,更加考验民警的办案能力。”采访中,郑州市公安局一名刑侦民警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实际上,民警对实行同步录音录像颇为支持,但受到的现实制约因素比较多。

  “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需要有力的经费支持和专业技术人才。同步录音录像需要投入专门的设备,还需要配备专门的技术人才。经费和人才的困扰,仅靠公安机关自身调剂很难解决根本问题。”来自公安分局的这名刑侦负责人说。

  据了解,郑州市检察院与公安局规定,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两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技术人员负责。

  “这意味着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是相分离的,也就是相互监督的。”根据规定,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在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转变执法理念遏制刑讯逼供需制度配套

  “规程需要人来执行,机器需要人来操控。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于遏制刑讯逼供来说,是有效的利器,不过它只有在自身不断完善、使用人不断受到监督,而且还需要与其他相关制度配套的情形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认为,近年来,政法机关多次对刑讯逼供进行专项治理,但总的来看,刑讯逼供问题仍然存在。

  “在相关制度之外,办案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提高讯问水平和工作技能,也是决定同步录音录像能否发挥其应有功能的重要因素。”张建成说,长期以来,讯问犯罪嫌疑人均以笔录的方式来固定讯问的内容,虽然讯问笔录会交由犯罪嫌疑人审阅,并由其签名和按指印以表示认同,但这种固定方式的效力却一直受到质疑。尤其是当犯罪嫌疑人以受到逼供或诱供为由翻供之时,笔录的证明力往往随之降低。由于讯问是在高度密闭的空间下完成的,这使得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都很难找到旁证来证实,笔录由此陷入了一种既无法证明,亦无法证伪的尴尬境地。

  “同步录音录像正是一种最直接也最直观的证据资料,程序合法的录音录像有其他证据资料都无法替代的作用。”张建成认为,这一现代技术在刑事讯问中的延伸,不仅可以防止嫌疑人翻供及防止讯问人员刑讯逼供,也能完善诉讼程序,强化诉讼监督。

  张建成分析说,前几年,重大冤假错案大多是因为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缺失有很大关系。为此,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政法部门要首先考虑完善一系列相关的证据制度,尤其是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刑事证据制度的研究。

  本报郑州9月14日电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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