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中秋节、国庆节的10天假期里不休息也不调休,那么应该拿到多少加班工资呢?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咨询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服务热线了解到,上海市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每月3566元,根据“职工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职工日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的计算公式计算,日均工资为约为164.0元。
按照规定,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须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而公休日或者因公休日调整而来的假期,按照规定,在这期间用人单位如安排员工加班,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记者计算了下,若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4天加班,每日加班工资为154.48元,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6天加班,企业没有安排补休的,每日加班工资为102.98元。
在中秋节、国庆节的10天假期里,如果一名职工一天也不休息而且之后单位也不安排补休,按照全市去年平均工资来算,加班职工平均可以拿到3936.0元的加班费;而如果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计算,则至少可以拿到1235元加班费。(张春雷) (来源:上海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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