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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患者需求法律禁止首例人体器官买卖案宣判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9月15日15:41
  今天上午,历时5个月审理的全国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在关于器官买卖的争议声中终于落槌。海淀法院对三起非法买卖器官案件分别宣判,首案中的被告人刘强胜、杨世海犯非法经营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涉案金额最大一起非法买卖器官案的被告人蔡少华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罚金20万。

  现场

  被告当庭认罪表情平静

  上午9时多,法庭还没有开门,但“中介”蔡少华的辩护律师胡益华已早早等在门口。胡律师告诉记者,因为法院是昨天刚通知宣判时间的,所以蔡少华兄弟俩的家属来不及从老家赶来。记者本想采访到“供体”家属,但家属一个都没出现。

  10时20分,首案的被告人刘强胜、杨世海、刘平戴着手铐走进法庭。法官宣判,刘强胜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禁止的人体器官买卖行为,犯有非法经营罪,刘强胜、杨世海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刘强胜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杨世海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刘平、刘强(未出庭)情节轻微,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万。

  刘强胜、杨世海等人听完判决后,当庭均表示没有意见。

  第二起案件的被告人曾康康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7万元。

  涉案金额最大的被告人蔡少华犯非法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罚金20万,其弟弟蔡少侠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6万元。蔡氏兄弟听后表情平静。

  海淀检察院检察官邱志英介绍,这三起贩卖人体器官案都属于新型案件,以前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出现过,在北京乃至全国都是首例,没有相关的判决和处理情况,此次检方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就是因为刑法中也没有相应的罪名,因此在证据认定、案件定性等方面都非常慎重。

  争议

  买卖人体器官是救命行为吗?

  在“中介”蔡少华被关押后,一位接受“供体”移植的患者父亲曾写信为其求情。在信中,这位闫姓患者的父亲称蔡少华在国家政策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弥补了不足,“使尿毒患者见到光明,挽救了垂死的生命”。他呼吁应该面对和解决每年几十万患者死于肾病的现实困境。

  我国每年约有150万人急需做肝肾等器官移植手术,但由于缺乏可供移植的器官,每年全国能开展的移植手术不过约1万例。一方面是病人家属求情,另一方面,因缺钱而自愿出卖器官的“供体”也大量存在。

  蔡少华的辩护律师胡益华认为,买卖人体器官合法化很困难,因为“全世界大多国家都不允许,在中国更不可能”。

  邱志英检察官认为,虽然买卖双方当事人都是自愿的,但自愿的行为不一定就是合法的,像卖淫嫖娼也是双方自愿的,但却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买卖人体器官对社会管理有危害性,对供体的生命健康也有危害。“我认为买卖器官不可能合法化,这是国际惯例,涉及生命健康、伦理道德等问题,器官不是可再生资源,更不是随便买卖的商品。”

  立法

  非法买卖人体器官将单列罪名

  据悉,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增加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该草案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定为犯罪。

  邱志英介绍,他们在办案中确实发现有器官买卖黑市存在,市场需求量很大,中介也很活跃。但目前在法律规定上,仅有我国的人体器官捐赠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即禁止买卖人体器官。如果刑法中增加此项罪名,将从法理角度明确刑罚,从而加大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活动的打击力度。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蔡少华、蔡少侠先后联系5起器官交易,患者家属总共交给蔡氏兄弟58万元。记者 王蔷

  回放

  案例

  1

  19岁的杨刚(化名)通过“中介”以3.5万元的价格卖出了自己60%的肝脏后,仅拿到2.5万元,并因为要钱被打伤,便向警方报案。而从杨刚卖肝中获利10余万元的中介头目刘强胜和他的中介团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诉至法院。

  2

  2009年4月2日,21岁的被告人曾康康在海淀区武警总医院居间介绍供体与患者朱先生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收取朱先生人民币13万元。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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