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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组织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 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9月16日03:52
  本报讯 (记者穆奕)昨天下午,公安部向媒体发布,日前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网络赌博等犯罪,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网络组织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

  《意见》的内容包括: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都构成开设赌场罪;规定了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或者帮助,以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处罚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的四种情形;规定了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方式。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构成该罪行;规定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等相关问题。

  据悉,出台该意见是为切断利益链条,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该意见是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2005年“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针对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而制定的。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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