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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重回公众视野 官员称问责机制有待完善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9月16日15:01
  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央重新倡导人民调解,这被不少人认为是顺应中国国情的适宜之举。但也有专家担心,过度强化调解作用,将偏离依法治国的初衷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局长周有根的文卷柜里放着两摞一尺多高的卷宗,每本卷宗都被牛皮纸包裹,上面印有“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字样。

  2010年9月6日,周有根从卷柜里捧出一摞卷宗,对《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说,“你可以随机抽几本卷宗,抽到哪里就去哪里采访。”

  此前的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人民调解”这一旧事物以“强悍”的姿态重回公众视野。

  但上海在2006年,其辖下宝山区司法局就把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进行对接,先后与法院、检察院、公安、信访、房地、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联合出台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并在法院、信访、交警支队、劳动仲裁等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提供调解服务。

  “这就是所谓的"大调解",指的是由党政主导,政法委牵头,各部门参与以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充分发挥作用,互相衔接配合的一种工作体系。”9月13日,中央综治办协调室负责人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说。

  随着近些年来社会矛盾的增多,基于 维稳需要,中央政法委鼓励各地探索解决矛盾的治理模式。作为沿海发达城市的上海,比较早地开始了“大调解”的实验。

  “2009年,全市基层法院有1/3的案件没有进入诉讼程序,而是通过调解途径解决掉了。”9月8日,中共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时说。

  维稳需要

  2004年前后,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提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在关键的发展时期,同时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高发期,敌对斗争的复杂期”。

  “我们党的内部文件从来都不会把人民内部矛盾列在头条的。”当时的吴志明明显感觉中央政策有大的调整,“中央提出"三个期",是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个评估,"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对于政法机关的挑战也是前所未有的。”

  面对“三个期”的凸显,如何缓解社会矛盾成为各地政法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

  吴志明突然想起上海原有的10万调解员,有了一个新的思路,“这些人分布在城市的各个角落,可在街道社区设立调解室做社会工作,并且做的层次各有侧重。”

  上海市政法委随后研究制定策略,最终推出“大调解”体系,希望借此应对高发的“三期”。

  自2003年以来,上海市推进民事纠纷、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促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推进治安案件、信访事项委托人民调解工作,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

  上海特色的“大调解”工作模式,使大量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得以化解。据统计,2009年上海市人民调解组织共化解16万件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7%以上。

  在接受采访时,上海市政法委研究室主任徐秉治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了“成功”的奥秘所在:调解是双方都自愿的,不存在强迫问题。而法律是刚性的,判决也是刚性的,服也得服,不服也得服,最后导致“判后不服”现象层出不穷。相反,经由人民调解完后,很少发现当事双方再有“翻烧饼”(反悔)的。

  徐秉治举例说,两个人有经济纠纷,法院判决后,按理说败诉方应该执行法院判决,但是有的败诉方就怀疑法官有问题,开始不断上访,从基层到市里、省里甚至告到中央。

  “"胜败即服"是一种理想模式,现实中很难做到。司法途径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渠道。”徐秉治颇有些感慨。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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