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被害人家属代表郭涛手捧案发现场放大图片,充满了哀痛。 |
犯罪嫌疑人张磊。(资料图片) |
连开5枪杀害两村民 派出所副所长今受审
起诉书:两村民抓扯导致民警开枪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10年1月12日16时14分,关岭县坡贡镇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称:有人在坡贡镇粮管所门口打架,要求出警。张磊带领协勤王道胜驾车赶到现场。
打架的双方是郭永文、郭永华兄弟与代寸忠、代鹏良父子。原本有亲戚关系的两家人反目只因一个叫小静的姑娘:案发前一月,郭永华在凯里市打工的侄子郭洪松托人向小静提亲,得到应允见面后专程回家,但两人相见之后,小静却与代家的小儿子“私奔”。案发当天,是坡贡镇赶场的日子。双方在镇上相逢,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扯。
起诉书称,郭永华、郭永文不仅不听劝阻,反而上前抓打张磊、王道胜。张磊便将郭永文推倒在地,郭永文随即捡起一块砖头准备打张磊,张磊见状掏出佩带的64式手枪进行警告。随后张磊、王道胜便带郭永华、郭永文、代寸忠和代鹏良回派出所处理。
张磊一行行至坡贡镇政府的岔路口时遇到郭永志,郭永志准备去打代寸忠,被张磊、王道胜阻止,郭永华和郭永志转而抓打张磊,将张磊推到街道边沟里,张磊从边沟里起来后,面对郭永志、郭永华的抓扯继续后退,同时掏出佩戴的手枪朝天鸣了两枪示警。郭永志仍上前与张磊抓扯,在抓扯过程中张磊击发了第三枪击中郭永志右大腿。随后,张磊持枪的右手挣脱了郭永志抓扯,朝右前方击发了第四枪,击中了从郭永志左后侧(张磊右前方)冲上来的郭永华的左面部,郭永华中枪倒地身亡。此时郭永志仍扑向张磊继续抓打,张磊击发了第五枪,击中郭永志的左额颞部,郭永志中枪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郭永华、郭永志系枪弹致严重颅脑贯通伤死亡。
新闻回放
目击者:警察边骂边对伤者补枪
贵州安顺警察枪击村民案定性为故意杀人,但在细节和自首等方面仍有争议
今天上午9时,遵义市中院将在汇川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坡贡镇原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开枪杀死两村民案。此时,距离案发已整整过去了248天。
2010年1月12日,贵州安顺关岭自治县坡贡镇尧上村吊井组村民郭永华、郭永志兄弟,命丧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的枪下。
昨天,被害人家属郭涛告诉记者,8月29日,他们向遵义市中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诉状要求张磊、王道胜赔偿两被害人郭永华、郭永志家属91.5428万元。
昨天,两名被害人家属代表郭涛和家属委托的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国抵达遵义,并进行了证据交换工作。被害人一方认为,除了对张磊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无异议外,仍认为该案至少有四点争议。
防卫过当?
遵义市检察院认为,张磊在依法处警过程中,遭到郭永志、郭永华的暴力阻挠和攻击时,经鸣枪示警无效后,近距离开枪造成了二被害人死亡。张磊的行为是制止二被害人不法侵害,但由于二被害人以暴力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危及张磊的生命安全,张磊枪击导致二被害人死亡,系防卫过当。检方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张磊刑事责任。
家属方认为,张磊的第三枪击中了郭永志右大腿,然后第五枪击中郭永志头部。家属质疑,一个人的大腿被子弹击穿后还能站起来继续抓扯吗?第五枪的致命一枪更不能理解为防卫过当。
投案自首?
检方认为,案发后,张磊用手机分别向关岭自治县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蔡家禹和坡贡镇镇长吴晰报告了他处警过程中开枪致人死亡的情况,并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家属方认为,身份特殊的张磊在案发后向有关负责人电话通报,这只能是一个工作行为及状态的汇报,不具有真正投案自首的行为。
袭警抢枪?
案发后的19小时,安顺市政府在该案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张磊被当事人暴力袭击,民警鸣枪示警后,对方上前抢夺民警配枪,在此过程中,当事的两名村民被子弹击中死亡。”
家属方认为,“枪在张磊腰里,被害人不可能看到,更不可能去抢?”。
抓扯张磊?
检方认为,张磊在两名被害人的连续抓扯下才鸣枪,并有三颗子弹击中被害人。家属方认为,面对枪口,受害人郭永华下意识的用手去阻拦,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抓扯或抢夺配枪。
起诉书与案发现场目击者描述的细节有些出入,未提双方言语之间的争执。
枪案后,目击者的笔录显示,目击者看到便衣警察张磊左手指着郭永华,右手正在掏手枪,嘴里喊:“跪倒,否则我毙了你!”对方回了一句:“我没有犯法,你不敢开枪。”此时,协勤王道胜用电棍将郭永华击倒在地。张磊也拔出手枪,先后朝着天空和地面各开了一枪,地上都蹦出了火花,接着便朝着郭永华的头部开了一枪,郭当场倒地。
目睹郭永华倒地之后,郭永志对张磊说,你们是执法机关,不应该开枪。
“我家兄弟说着话就走过来拉着警察(张磊),张所长又砰的一枪朝着郭永志的肚子(后证实为腿部)开枪,当时就打倒了。”郭永文说。
据此前媒体报道,中枪后,郭永志向路边不足1米的电线杆方向爬,边爬边说,“哎呀,你们执法机关不能乱开枪啊。快带我去抢救……”村民张丽对张磊说,这个(郭永志)还有抢救机会,我们大家抢救,领导不要打了。
“警察说,嗯,那狗×的还不死啊,砰的一声又补了一枪。”郭永文说,这一枪从郭永志的后脑勺打入。
案发后,关岭县公安局负责人在坡贡镇政府的一个会议室找到张磊,并收缴了致人死亡的64式手枪。但在次日上午11点,有村民还拨通了张磊的手机,“张所长吗,我这里有事,要报警。”张磊回答:“我现在已调离坡贡镇,你打派出所电话。”
起诉书证实,2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张磊被遵义市公安局刑拘,12天后被批捕。期间,从案发到刑拘整整29天张磊在接受何种调查,起诉书未提及。
此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遵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遵义市公安局在5月21日将本案移交检方。此后的7月2日,检方将案卷退回要求补充侦查,12天后,该案重新移交检方。本组文图/本报记者 郎清湘
延伸阅读:法律手册
《中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