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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估堆式”量刑弊端法官“内心活动”变得清晰赋予被告人被害人量刑参与权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17日07:31
  亮点

  本报记者王斗斗

  如果一个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二人重伤,具自首情节,该判几年?4年、5年、6年甚至7年都没有错。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致二人重伤,应当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量刑,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官据此在法定刑幅度内直接确定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

  这种量刑,体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专业人士称之为“估堆”量刑。

  “估堆式”量刑,结果是一步到位直接估量出来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由于量刑不平衡,悬殊较大,从而造成被告人不服,社会不满,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0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

  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看来,即将推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有“四大亮点”,即明确量刑步骤,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引入量刑建议,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方法,当事人不理解、不明白量刑结果是如果得出来的,导致对判决产生质疑,影响司法权威。

  针对此,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了量刑的步骤,第一步是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是确定宣告刑。

  戴长林说:“明确量刑步骤是为了统一量刑思维,使法官的"内心活动"变得明确。同时,消除当事人和群众对裁判公正性的质疑。”

  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一方面,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化分析,确定基准刑。量刑时,法官需要对各种影响犯罪构成的反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事实进行量化分析,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保证量刑的基础不会偏离大方向。另一方面,对其他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确定从轻或者从重的调节比例。

  引入量刑建议,是量刑程序改革的重大突破,解决了长期以来备受争议的问题。

  量刑程序意见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同时还明确,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允许被害人参与量刑活动,充分发挥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作用,不仅仅为了维护其实体权益、满足其复仇欲望,而是有助于全面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戴长林说。

  而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改革的有效推进,必须妥善解决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问题。戴长林表示,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审判人员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人可以在坚持无罪辩护的同时行使量刑辩护权,反驳控诉方的量刑指控或提出有利于自己的量刑意见。

  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戴长林认为,就是要充分发挥法庭查明量刑事实的功能,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保障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参与量刑的权利,做到量刑事实查明在法庭,量刑轻重辩论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

  本报三亚(海南)9月16日电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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