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三峡工程移民大事记
1985~1992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进行搬迁安置试点。
1989年,长江水利委员会重新编制《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坝高为185米,蓄水位为175米。
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1767票赞成、177票反对、664票弃权、25人未按表决器通过《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据设计方案,三峡工程实行“一级开发,一次建成,分期蓄水,连续移民”;以1985年数据统计,淹没区人口72.6万人,推算到2008年,规划迁建安置的总人数为113.2万人,涉及四川、湖北两省共19个县、市(后因区划调整,涉及重庆、湖北共20个县、市);工程静态投资为570亿元(1990年价格),其中,水库移民投资185亿元。
1993年1月,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下称三峡建委)成立,由国务院总理李鹏兼任主任,下设三个机构: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和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规定:国家在三峡工程建设中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三峡库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移民安置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1994年6月,长江水利委员会编制《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1994年7月,国务院三峡建委批准移民静态补偿总投资为400亿元(1993年5月价格水平),实行分省负责,经费包干使用。
1994年12月14日,三峡工程正式开工。
1995年,三峡库区一期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全面启动。4月10日,首批移民大搬迁在坝上库首秭归县向家店村拉开序幕。
1997年9月,三峡水库淹没区一线水位移民搬迁基本结束。
1997年11月8日,三峡工程实施大江截流。三峡工程转入二期工程建设。
1999年,国务院总理、三峡建委主任朱镕基主持调整三峡工程移民政策,农村移民外迁安置人数由原规划8.3万人增加到12.5万人,其中,重庆7万人出市外迁安置到11省市。
2000年8月17日,150户639名重庆市云阳县农村移民外迁到上海市崇明县落户。这是由政府组织的首批外迁移民。
2001年3月1日,修订后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开始实施,新增内容包括“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
2003年4月,二期移民工程通过验收,累计搬迁安置移民70余万人。
2003年6月,开始蓄水至135米,由此开始通航、发电,枢纽初步产生效益,进入围堰挡水发电期。
2006年9月,三期移民工程通过验收,三期移民共搬迁24万多人;开始蓄水至156米,比初步设计提前一年实现。
2007年7月,国务院三峡建委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和工程概算调整方案,新增投资79.5亿元(1993年5月价格水平),增加移民搬迁安置人口13.99万人。
2008年8月,四期移民工程通过验收。截至2008年6月底,累计搬迁安置移民124万多人。
2008年9月,开始175米试验性蓄水,比初步设计提前5年启动,最终蓄至172.8米。
2009年9月,开始175米试验性蓄水,最终蓄至171.43米。
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介绍,截至目前,三峡工程累计搬迁安置移民约130万人,其中,各类外迁安置19万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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