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朝阳煤矿主要领导稳坐办公室,“假领导”带班
下井为替领导下井突提7矿长助理
本报讯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 最近,广西河池朝阳煤矿突击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而包括矿长、副矿长在内的5名主要领导却稳坐在办公室里。突击提拔是为应付国务院要求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23号文件。
一下提拔7个矿长助理
9月13日,记者来到河池市环江县驯乐乡的环江县红山朝阳煤业有限公司(简称朝阳煤矿)采访。
朝阳煤矿原属广西红茂矿务局,2003年重组后成为私营企业。检查人员突然到访时,朝阳煤矿的矿长以及4名副矿长都在办公室。记者问为何未与矿工同时下井,他们表示,已有矿领导跟班下井了。
这几名矿领导表示,由于平常地面工作繁忙,矿长和几名副矿长不可能下井监督,为此,“23号文件刚一下发,我们就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让他们轮流跟班下井。现在下井的就是矿长助理,下井基本上以他们为主,实在轮不过来再轮副矿长和矿长。”
他们强调,这7人提拔矿长助理后,待遇也提高了,并且全部脱产,主要是跟班盯岗。他们都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这种做法应该与23号文件不冲突,人手不够,只能这样处理”。
矿长助理属“矿领导”?
据了解,8月25日由安监总局发布的《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中对矿领导的描述,未包含“矿长助理”这一职务。
自治区安监局煤监处有关负责人认为,如果提拔的7人拥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行使的是矿领导赋予的职责,那么这7个矿长助理应属于“矿领导”这个范围。
矿长助理到底属不属于“矿领导”范围,目前《暂行规定》正在送审当中,尚未有定论。
据新华网报道 突击提拔多名矿长助理带班下井,而矿长、副矿长等主要领导却稳坐办公室,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偷梁换柱,遮人耳目。
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9月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实施细则,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朝阳煤矿主要负责人让矿长助理代替自己下井带班,除了矿方阳奉阴违、挖空心思抵制外,恐怕也与“实施细则”不细,被“下有对策”的煤矿钻了空子有关。[详细]
中新网9月9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消息,国家安监总局今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暨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明确要求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轮流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根据规定,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还对不带班下井的领导制定了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惩罚措施。 [详细]
据新京报报道 记者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近日安监总局公布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煤矿领导没有下井,一旦发生事故,最高可处煤矿500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责任人罚款上年年工资的80%。《规定》将于10月7日正式施行。
《规定》对煤矿领导不下井煤矿出事故后的罚款和煤矿主要责任人的罚款进行了细化规定。
煤矿领导不下井煤矿出事故,发生一般事故,对煤矿处以20万元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以50万元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的事故,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煤矿领导不下井煤矿出事故,发生一般事故,对煤矿主要责任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安监总局方面表示,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各地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