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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柳州百具遗体超期存放 最长存放已四年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9月20日02:00
  “愿逝者安息”是生者对死者的尊重与告慰,但在广西南宁、柳州两地殡仪馆冷库里,却长期存放着上百具遗体,最长存放时间已达4年,这些遗体长期占用殡仪馆遗体存放冰柜,已严重影响殡仪馆的正常运转。超期存放的遗体缘何难以处理?

  遗体超期存放挤占公共资源

  在柳州市殡仪馆冷库,现今28岁的阿平在那个2米长、0.5米宽的冷柜里已孤独地“沉睡”了4年多。死者父母从来没有来看过他。2006年7月30日,这具遗体被送到殡仪馆,其死因经法医鉴定是猝死。最初,工作人员还能通过电话联系上其家属,但半年之后,家属的电话再也打不通了。

  截至9月4日,类似这样超期存放在柳州市殡仪馆的遗体共有65具,这些遗体存放最长的4年,最短的也超过1个月。根据相关的殡葬条例,一具遗体要火化,需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然后家属在火化通知单上签字确认,方可火化。无人认领的遗体则无法火化。

  “为存放这些超期存放遗体,殡仪馆每年要花费处置费用约120万元。”柳州市殡仪馆业务科的工作人员介绍,为防遗体腐化,要耗费电、遗体袋和人工等。

  柳州市殡葬管理处业务科科长李祖惠说,这些遗体占掉了近一半的冷柜库位。殡仪馆现有158个冷柜,只要隔两天不火化,殡仪馆的冷库位就会出现爆满现象。为解决超期存放遗体长期占用公共资源的问题,殡仪馆想方设法与家属取得联系,但收效甚微。

  南宁市殡仪馆面临同样的情况,南宁市殡仪馆业务科科长李春生介绍,截至8月31日,超期存放遗体共43具,部分遗体已存放1年多。

  遗体超期存放三大原因造成

  在南宁、柳州两地殡仪馆,遗体超期存放问题出现在遗体火化需要家属签字这一环节,而家属不愿签字一般有三类情况。

  首先是涉及案件、民事纠纷存在的遗体。这些未能定性的事故纠纷,如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的死者,由于陷入长时间的医疗、工伤或交通事故的上诉索赔,很多死者家属要求拿到赔偿款后再处理遗体,或要将死者遗体作为“证据”保留,因而不愿意签字火化。去年4月,1岁的小辉在柳州一家医院死亡后送往殡仪馆。家属提出:“不准火化,我们要打官司。”殡仪馆工作人员后来了解到,判决结论是“医院无过错”,但家属称仍要继续上诉,拒绝履行程序火化。在南宁、柳州两市殡仪馆,一半以上的超期存放遗体涉及案件或纠纷。

  其次是死者的亲属因利益纠葛造成故意留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死者的亲属由于分摊丧葬费用问题、财产继承问题产生利益冲突,不愿签字火化遗体。还有一些死者生前有吸毒等行为,亲属早已对其不闻不问,在其死后也不愿意为其支付丧葬费用。对于确因家庭困难难以支付丧葬费用的情况,南宁市采取了尽量减免费用的措施,但仍有死者家属不愿在火化通知单上签字。

  三是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无名尸。例如医院送来无法查实身份的病人、猝死的流浪人员、江河水塘捞起的浮尸等,处理这类遗体根本找不到家属签字。

  面对以上情况,殡仪馆方面不厌其烦联系事主前来处理遗体,却一直难以如愿。

  8月28日,柳州市殡葬管理处在当地媒体发布《关于处理超期存放尸体的公告》,将一批26具超期存放在殡仪馆的遗体进行公告,要求有关事主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到柳州市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或延期存放事宜,并申明逾期不办殡仪馆将依据有关条例规定对尸体进行火化。然而10天过去了,仅有其中一具遗体在家属签字确认下得以火化。据新华社电

  殡仪馆曾遭死者家属起诉

  根据2001年6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限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超过30日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凡不按规定办理延期存放批准手续的,殡仪馆应当将遗体在准予存放期限期满后火化。

  南宁、柳州两地殡仪馆超期存放的上百具遗体,几乎都没有办理延期存放手续。但没人申请延期存放并不等于殡仪馆就能简单地“存放期限期满后火化”。

  2006年6月,柳州市殡仪馆在多方联系死者家属无果的情况下将一具存放了596天的遗体火化,紧接着就遭到死者家属起诉,索赔尸体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00万元,并要求殡仪馆公开道歉。今年3月,法院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但柳州市殡仪馆在应诉过程中还是付出了7万元律师费。
(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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