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64名公民向该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递交申请书,要求罢免区人大代表、杭州喜得宝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之毅。申请被驳回,喜得宝却对罢免发起人张建中提起诉讼,称由于此事已使喜得宝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张建中应赔偿损失。(《法制日报》9月21日)
罢免人大代表的理由是否成立、程序是否合法,有人大专门机构裁定。可对罢免申请人提起诉讼,却有些不理智。
罢免人大代表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可自由行使。对于罢免理由,公民有自己的判断,而其判断是否和专门机构的判断一致,提出申请的公民对此无法保证。如果公民的罢免申请不被支持,就要为此承担相关责任,那罢免申请还怎么提出?
喜得宝称罢免申请使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这说法大可怀疑。任何合法的专门机构对纠纷的裁定,本就是一个明辨是非的过程。赵之毅是否有不符合人大代表身份及其他违法行为,不是某个公民个体说了算的,就算有人提出来,未必大家就相信,所以罢免申请未必会产生什么负面影响。而当地人大的裁定,本身就告诉公众,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赵之毅有不称职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还了赵之毅清白。甚至,罢免事件对赵之毅还有正面影响,如罢免申请引起众多关注,而人大裁定又支持了赵之毅,这不是免费的正面宣传吗?如果喜得宝非要认定,公众就是相信张建中而不相信赵之毅,所以对赵之毅和整个公司有影响,那只能怪所有公众和社会环境,也只能起诉所有公众。
由公民切实监督人大代表,是确保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根本途径。要做到这一点,根本的根本,是要人民决定人大代表的去留。其中既包括人民代表由人民选出,也包括人民能顺利地罢免不合适的代表。所以,要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中国民主建设,保证人大代表的素质,必须鼓励公民提出罢免申请,保持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然而,现实中公民监督人大代表的意识很淡薄。一些公民认为,现在人大代表选举是搞“形式主义”,不由我们选,我们又怎能罢免?还有公民认为,代表也没有真正起到利益代表和维护人的作用,找代表不解决多少问题,因而谁当代表关系不大。选民对自己选举出的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不闻不问,导致有委托无监督。所以,由张建中发起的罢免人大代表的事一出,立即广受关注,毕竟,这在全国都很少见。这种公民监督意识的缺乏,加上制度设计中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并没有被放到很重要的位置,比如,每年一次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没有把监督人大代表列入议程,所以,监督代表在很大程度上被虚置。没有监督,代表就失去约束力,只有权力意识和荣誉感,没有责任感和危机意识,即使不履行职责,或明显不称职,甚至有违法行为,也能担任到届满。
所以,鼓励公民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保护其监督积极性,就显得十分必要。对于少有的公民罢免申请行为,有关机构应当非常慎重,不但要热情接待,而且要为他们提供指导和方便,特别是要提防对公民的罢免积极性进行打击和扼杀。
(责任编辑:赵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