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南京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将被严格追究责任。这是日前发布施行的《南京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办法》按照拆违、拆迁工作的不同主体分类,列举了5个方面32种需实行责任追究的具体违规行为,基本涵盖了目前拆违和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尤其突出了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问责。问责对象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基层组织,各级发改、住建、公安、国土、工商、安监、规划、城管等行政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拆迁人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等。
《办法》明确规定,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拆迁管理规定将被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办法》特别强调对领导干部的强力监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从严追究责任。
南京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办法》的监管重点之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追究责任:对本辖区拆违、控违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内发生严重违法建设的;对党委、政府明确要求整改的拆违、拆迁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出租、转让土地,为违法建设提供便利条件的;对拆违、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该市各级发改、住建、公安、国土、工商、安监、规划、城管等行政职能部门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办法》的另一监管重点。《办法》明确规定,这些行政职能部门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7类行为之一的,也将被严格问责: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土地和规划的用途、性质和条件,或者擅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准通知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拆迁资金拖欠、截留、挪用的;违反规定对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拆迁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拆除施工企业给予准入的;违反规定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办理入户或分户,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房屋、土地流转,变更房屋、土地用途的。
笔者在《办法》中看到,该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一律先免职后处理:因监管不力,造成辖区内出现大面积违法建筑,产生恶劣影响的;搭建违法建筑,拒不拆除的;阻挠、抗拒依法拆违、拆迁的;对拆违、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其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办法》突出强调的5种先免职后处理的情形,是对拆违、拆迁中发生的严重问题进行从快从重处理的措施,有利于更及时地纠正错误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同时可增强《办法》的威慑力,提高执行力。”南京市监察局有关负责同志如是解读。(吴德 杨东 岳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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