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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约束越权设政府性基金行为 须报批国务院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9月27日01:57
  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昨天,财政部公布了《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表示,设立政府性基金必须报财政部审批或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的,一律不予审批。

  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政府性基金管理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政府性基金概念和含义不明确,存在以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的现象。二是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问题屡禁不止,加重了社会有关方面负担。三是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不尽规范。

  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必须报财政部审批或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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