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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消防法即将实施 公众聚集场所应投责任险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9月27日21:53
  中新网广州9月27日电 (程景伟)记者27日从广东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10月1日,新修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将正式颁布实施。其中,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新修订《实施办法》进一步确立了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实施办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公众安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人应当在承保前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在保险期间内,及时向投保单位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的书面建议。

  同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尤其是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危化品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据介绍,《实施办法》最大的亮点是体现“权责分明”。在明确政府和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同时,专门增设“消防安全责任”一章,全面明确细化、城市街道办事处等的消防安全职责,为构建“权责分明”的消防责任体系奠定了立法基础。

  针对目前广东省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自律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整改情况。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可以建议有关机构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新修订《实施办法》明确对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责任的火灾责任单位的处罚依据。根据规定,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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