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山东9月29日电(通讯员李培胜 张瑞霞)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鄄城县交通局原局长郭宪立被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宪立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由山东省东明县检察院立案侦查、菏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0年1月4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14万、挪用公款120万,数罪并罚,判处郭宪立有期徒刑13年。郭宪立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刑二终字第32号裁定认定,被告人郭宪立利用担任鄄城县交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2003年3月至2005年10月,以向菏泽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杨传玉(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行贿为由,先后三次从鄄城县交通局下属的菏泽中通公司鄄城分公司骗取公款14万元,用于郭宪立本人购买杨传玉的住房一套;2003年4月1日,以购买沥青的名义,安排鄄城县万通实业有限公司(郭宪立为该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会计宋某将公款20万元汇给石家庄文诚商贸中心的杜某,用于其个人和杜某在石家庄共同投资开发大酒店,进行营利活动;2003年7月29日,以给光明公司购买二手设备的名义,安排宋某将鄄城县农村道路改造领导小组公款100万元汇往石家庄文诚商贸中心,用于其个人和杜某在石家庄共同投资开发大酒店,进行营利活动。
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