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辛红
今天,本报编发三篇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诉讼案件。案件的共同点在于,消费者对银行提供的服务及其收费不满:原先承诺的免费服务在没有得到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收费;信用卡开卡章程中埋伏着高额的滞纳金和罚息条款;没有核实消费者开卡情况就要求消费者承担透支欠款。
这些案件并不是个案。近年来,就银行服务怎样有效告知、信用卡高额滞纳金和罚息是否合理以及信用卡开卡应提供怎样的服务等系列问题,消费者反映强烈。
这些不满的背后,实质都是银行对消费者权利的高度漠视。在银行卡发行量达到20亿张的今天,这些遭遇让每个人都很难置身事外,而在银行手续费收入每年都呈高速增长的今天,更应拷问银行收费的合理性、合法性。
记得银行服务收费之初,银行普遍持有的观点是国外银行中间业务在银行营业收入占比都较高,有的甚至高达70%至80%,而我国银行中间业务不足10%。目前中间业务虽已占到营业收入的18%,但业内追涨国外银行之势仍很迅猛。
这种迅猛的态势,带来的是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和消费者怨气的同时攀升,以至于出现了一块钱没有还清就遭遇高额滞纳金和罚息的现象。银行业内人士还振振有词地说:一块钱都没有及时足额还清,银行敢贷更多的钱吗?银行只能靠一笔一笔业务来了解客户的信用。
这些说法看似有道理,但经不住推敲。银行收费的依据是什么?怎样的收费水准是合理的?这些需要银行和消费者深思,更需要监管者介入。在笔者看来,银行收费必须建立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不能动辄拿国外同行说事。
而面对诉讼,银行也有一个看似战无不胜的法宝:格式合同中有相应的约定,客户为什么不仔细阅读?法治社会中每个人固然需要增强法律意识,但是当一个行业失去了对客户基本的尊重,一个行业失去了客户基本的信任,需要每个市场参与者步步设防的时候,这个行业还能健康发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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