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车舍近求远死者家属获赔
法院判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存在过失 赔偿损失8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付中)急救车“舍近求远”,在车祸中身负重伤的马某还没到医院就因流血过多而亡。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判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999)存在过失,应赔偿损失8万余元。
马某的家人称,2007年9月28日深夜11点多,马某开摩托车行驶在石景山区西现代城门前与隔离带相撞,急救车在马某伤情严重的情况下,舍近求远将他送至304医院。因路途遥远且该路段正值架桥修道期间,耽误了抢救时间,致使马某在急救车行驶至航天桥附近时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马某的家人认为,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存在过错。
被告承认,救护车于23点16分到达现场,23点42分到达304医院急诊室。被告代理人表示,由于当时马某身边没有家人,急救车工作人员是按照交警的建议,将他送到304医院的。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朝阳区医学会对本案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
专家认为马某的直接死亡原因为“重度多发性外伤,失血性休克”。在急救车到达时患者伤情已很严重,其后的死亡系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难以避免。
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虽然对伤情估计不足,在选择送往的医院上存在着偏差,但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原告一方不服,法院再次委托北京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为:医方没有就近将危重车祸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存在过错;但患者伤情极为严重,是其死亡的原因,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原告一方仍然不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医方的医疗过失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使该患者丧失了获得更及时、更好救治效果的机会,与该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理论参与度在10%。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根据相关鉴定结论,可以认定被告在选择送往医院上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该医疗过失与该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
法官根据现有证据及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5%,判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存在过失,应赔偿损失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