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重庆车祸受害人可获垫资抢救费用 申请正式受理

来源:重庆日报
2010年10月07日15:19

  车祸受害人可获垫资抢救费用

  我市正式受理垫付费用申请

  罗静雯

  本报讯 (记者 罗静雯)9月6日,市政府正式发布《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昨日,主管救助基金工作的市安监局表示,新成立的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已正式受理垫付费用申请,联系电话为68880583。

  三种事故情形可申请垫付抢救费用

  市安监局表示,按《暂行办法》规定,今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属于事故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或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起72小时内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同时,重庆市范围内发生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可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丧葬费用。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上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垫付申请有两种途径

  《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承担依法筹集救助基金、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追偿垫付款等工作。

  目前,基金管理中心已正式受理垫付费用申请,并于9月20日首次成功垫付由第九人民医院申请的抢救费用,及由九龙坡区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冯某申请的丧葬费用。

  根据《暂行办法》,需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可通过通知或申请两种途径。一是通知途径,符合基金垫付规定的,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办案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中心。二是申请途径,符合垫付规定的,由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

  关于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信息,市民可查阅重庆市安监局公众信息网“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栏目,或致电基金管理中心询问。

(责任编辑:侯俊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