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牵动众人心,黄金周期间,市住建局携保障性住房参加了秋交会的展览。 |
能否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
市民热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温婷/文 成江/图
个体户如何缴存公职金?缴存5%的下限是否过低?提取条件是否不够宽松?……长假期间,《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引起部分市民的关注,几个关键问题更是关注的焦点。
●关于缴存主体
个体工商户怎么办?
《办法》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我自己做点小生意,按照《办法》,住房公积金要有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那是不是说我就没有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了?深圳有好多打工的人,也有好多是自己做生意的,那我们这些人怎么办呢?”钟先生向记者说出了自己的疑问。
有市民指出,从全国各大城市的情况来看,深圳属于在住房公积金方面起步较晚的城市,既然起步晚,是不是可以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使深圳的政策更全面、更人性,为更多的人提供更好的福利呢?2006年颁布的《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就规定,交纳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而且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关于缴存比例
下限5%是否过低?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交纳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从一些城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为12%,上海为7%,广州为8%,均高于国家规定的5%的下限。“深圳的经济发展这么好,为什么缴存比例的下限设定得这么低?我觉得特别失望。深圳的房价在全国来说是数一数二地高,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还比不上内地的二、三线城市,是不是有点儿说不过去呢?”刘小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不过,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市场总监王世界表示,他觉得5%这个比例还是比较恰当的。深圳市民营企业众多,企业经营状况不一。现在最关键的是让这个制度能够顺利被企业接受。最低比例制订得比较低,有利于让这个办法能够最快地实施。并且,办法也规定了每年可以调整缴纳比例。运行起来之后,如果发现比例低以后也可以进行调整。
同一单位为何只能确定一个缴存比例?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王世界认为,这条规定不够灵活。首先,硬性规定企业和个人的缴纳额相同没有意义;其次,如果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比例,在实际工作中会更实际一些,可以为骨干员工、优秀员工选择更高的缴纳比例,这样也可以留住企业需要的人才。
●关于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是否不够宽松?
根据《办法》,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此外,遇到下列情况时,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籍迁出本市的;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等情况。
根据2006年修订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条例》的规定,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况,可以申请提取存储余额。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的这条规定可以说大大放宽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并且考虑了具体的民生情况,应该说更加人性化。
王世界说,作为一个移民城市,深圳有自己的特点。外来人口多、人口流动性大,如能考虑和珠三角,甚至内地其他城市联合开放在深圳缴纳公积金的来深建设者在家乡使用购房,相信对流动性人口缴纳公积金的热情会更高些。上海和常州就有这样的做法——在上海缴纳的公积金可用于在常州购房。同时该《办法》也应逐步开放深圳首套房购买者将商业银行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以减轻购房者压力,内地有些城市已经这样做。
●关于监管
如何监督申请减免的企业?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关于企业免缴、减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交的申请予以核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
“虽然《办法》规定说,公积金缴纳是强制性的、长期性的,但是如果企业说亏损,无法缴纳,或者降低缴纳标准,怎么办?有没有一些细则规定怎么监督企业,由谁负责监督?否则岂不是都是按照企业的说法来?”在一私营企业务工的张先生说,他担心办法中规定不明确,会让一些企业有空子可钻。
□链接
提意见要抓紧
《办法》全文见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10月12日前,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网址:
www.szjs.gov.cn
电子邮箱:
szgjj200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