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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尊重卖淫女的“爱情隐私”

来源:《观察与思考》杂志
2010年10月08日16:11

  请尊重卖淫女的“爱情隐私”

  ■江苏南京 丁洪先

  出于查办案件的需要,警察或有权打开日记;媒体追逐报道卖淫女的“爱情隐私”,当然能极大刺激很多人的窥私欲,满足某些人的娱乐心态,但媒体采访不应该没有私权界限,不应该践踏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的权利,纵然她是一名卖淫女。

  9月15日,江苏常州警方端掉了一个隐蔽的卖淫窝点,抓获了组织卖淫的毛某夫妇以及3名卖淫女。让人无比吃惊的是,其中一名只有16岁的女孩竟然是毛某夫妇的亲生女儿,另外两名卖淫女是毛某的侄女。

  扫黄打非的新闻并不少见,16岁的女孩被父母安排卖淫令人吃惊,但更令人吃惊之处在于,16岁卖淫女在自己日记中记录的自己的爱情故事竟然被完整地公开!当然,随着网络的传播,这名少女的“爱情隐私”将会引来无数的围观。无法想象,当这名16岁的少女知晓自己被“展现”在无数人面前时,内心会是一种怎样的羞涩、痛苦与煎熬,抑或其他许多多的想法。

  这是一本带有密码锁的日记本,写着自己的名字。里面记录着自己的所想所感,记录着和一名“嫖客”的爱情故事。可以说,日记里面的内容记录着她的心迹,记录着自己和爱情对象“宝贝”的交往,也完全是一种真情实感,是一个少女对待生活,对待爱情,对待“宝贝”的心灵记录。

  按说,一个16岁少女的加了锁的日记,应该被放在深闺,是一个少女的秘密,甚至父母都不能打开来看。但令人揪心的是,被我们“一不小心”看到了,被大量的网民肆无忌惮地围观着……不知道每个人在“偷窥”这别人的日记时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心情,但于我来讲,却是一种深深的同情与不安。

  而这一切的原因,仅仅在于她是一名卖淫女。可是卖淫女同样具有不可侵犯的隐私权,何况,她还是一名未成年人,更何况,自己的行为完全受制于父母,选择卖淫或许也并不是她的错。在这种情况下,她的隐私,她的日记,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一如对每个人一样的尊重。这既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一种道德或道义上的要求,体现出的一种人性的关怀,是社会本应具有的人性温暖。但是当一名未成年少女的上锁日记被公开,却令人感到无比的心寒。对未成人隐私的尊重,对法律应有敬畏,人性伦理上应有的关怀,都遍寻不见,有的只是一种窥私欲的无限扩大,毫无边界……

  出于查办案件的需要,警察或有权打开日记;媒体追逐报道卖淫女的“爱情隐私”,当然能极大刺激很多人的窥私欲,满足某些人的娱乐心态,但媒体采访不应该没有私权界限,不应该践踏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的权利,纵然她是一名卖淫女。在公民教育与权利意识被频频强调的现在,围观谈笑卖淫女的“爱情日记”,实在是一件令人哭笑不得的事情。 ■

  

(责任编辑: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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