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确定其项目基准价格后向社会公布。
在保持项目收支总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上,南京针对不同的用途和供应对象,实行差别定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的60%;中低价商品房项目结算价格以不超过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80%的原则测算,并在挂牌条件中明确;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项目的拆迁安置购买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超过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的85%。
保障性住房价格超过最高限价的,由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报市政府批准。保障性住房项目中供应对象为两种(含)以上的,其中供应双困户家庭的保障房保障面积内的销售价格,按项目基准价格的85%定价。
该办法将于201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