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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三年实现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全覆盖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10月10日07:11
  本报讯 (记者韩然)10月9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从现在起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在各类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实现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或者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当前,收入分配问题依然是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关键,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形式。自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以来,沈阳各类企业已初步建立起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企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得到了较好维护。但是,在部分规模较小、职工流动较大、工会力量薄弱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建筑、餐饮等行业中,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还有较大困难,已经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质量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

  “指导意见”规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的区域或行业,可由上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代为履行协商职责,也可在上级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的指导下,由职工和企业分别民主推选产生职工方和企业方的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均等,每方3至10人,并确定双方首席代表。签订集体合同要严格执行“必须进行集体协商、必须提交职代会通过;一定写明具体工资标准、具体工资增幅”的要求。

  对企业规模小、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以覆盖中小企业为重点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同行业企业较多的地方,特别是建筑、商贸、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要着重推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意见”要求,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条款要具体,标准要量化,防止工资条款模糊和不具体。对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通过集体协商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对生产任务不足、企业效益不佳的企业,重点通过协商建立起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水平不降低,工资不拖欠。从现在起,沈阳市将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合同大检查。

  记者了解到,全市将深入落实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和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是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不能被评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企业负责人没有资格参加各类“评先选优”的评选。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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