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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捡到手机索要300元报酬 称拾金不昧过时了

来源:广西新闻网
2010年10月11日11:41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 (实习生马静静)几天前,南宁市民韦先生搭乘公交车时丢失了一部手机。他回拨手机时,捡到手机的女子称付300元才肯归还。几番交涉,他最终汇给对方200元才拿到手机。

  韦先生的手机是10月6日不见的,发现后,他立即回拨了自己的手机号码,但手机已关机。随后,他又发去短信,希望对方能归还手机。一小时后,他再次拨打手机时,一名女子接通了电话。该女子坚持要韦先生付300元作为补偿。当韦先生表示钱太多时,女子答道:“200元太少了,手机不如给我小孩当玩具。”这让他一时语塞。

  双方几次商量后,7日中午达成协议,韦先生给该名女子汇200元,对方就答应把手机寄回去。当日下午,韦先生汇款后,8日就收到了手机。他说,他原本希望对拾金不昧的人进行现金酬谢,但这一次,对方的做法让他感觉是在敲诈。

  9日上午,笔者联系到这名捡到手机的女子,对自己索要300元的行为,她并未觉得不妥。她说,自己之前也丢过钱包,但并没有人拾金不昧,所以这一次她觉得理所当然要讨一份报酬。临挂电话时,该女子还“教育”笔者:“现在哪有人会捡到东西免费送回的,拾金不昧的说法了过时了。”

  广西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博士余睿称,从法律角度说,捡到的遗忘物属于不当得利,应当无条件返还失主。向失主索要较高的赔偿费,轻者构成民法上的侵占,而遗失物价值较大时则构成侵占罪。不过,拾物者可以就保管、交还遗物当中产生的保管费、运输费等向失主索要合理的费用。对于拾物者无理索要高价的行为,失主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余睿说,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眼下,这个传统美德正面临着有偿归还、索取报酬等“交换”观念的考验。早在2006年,南宁就成立了首家提供有偿失物招领的服务公司。据他了解,失物招领公司收取的费用很低,他们为失主找回全部或部分失物,解决了失主的困难,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但他更提倡失主能够与拾物者联系协商,让拾物者无条件归还失物。“拾金不昧是应该的,绝不能搞有偿招领”。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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