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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被抵偿他人债务 男子奔波15年终获国家赔偿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0月13日09:51
  范某租赁给一家公司的私人财产,却被法院错误执行抵偿了这家公司的债务。为此,范某诉诸法律并开始了长达15年的奔波。10月9日,在(陕西)省高院和相关人员的努力下,这起长达15年的民事纠纷尘埃落定,范某获得了10万元的 国家赔偿。

  1995年4月,西安市韩南村委会以租赁纠纷将陕西秦通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秦通公司)诉至新城区法院,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扣押秦通公司存放在租赁房屋内及院内的全部财产。新城区法院裁定对其财产全部查封、扣押,其中包括范某租赁给秦通公司的活动冷库。对此,范某提出异议,新城区法院同意其拉走冷库,但因韩南村委会阻挡而未拉走。新城区法院即用查封扣押财产抵偿了秦通公司的债务。

  自己的财产被用来抵偿了其他公司的债务,这让范某想不通。1999年5月,范某将韩南村委会诉至新城区法院,请求返还冷库并赔偿损失4万元,该院判决由韩南村委会一次性付给冷库价款28000元,驳回赔偿损失的请求。范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法院,西安市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按审判监督程序审查解决。后范某向新城区法院提出申诉和确认执行错误的赔偿请求,均被该院驳回,范某又向西安市中院提出申诉。西安市中院认为,新城区法院错误将活动冷库予以执行,侵害了范某的财产所有权,故其执行行为违法。

  从2003年至2009年,范某就赔偿数额按法律程序与新城区法院、西安市中院、陕西省高院多次商讨,索赔金额一度高达2500万元。今年,省高院相关领导和范某所在单位的人大代表王卉多次到范某家,与其商谈赔偿事宜。范某被他们的诚恳打动,索赔金额也逐渐降低,最终以10万元达成协议,由省高院、西安市中院、新城区法院三级法院共同承担这笔赔偿费用。

  名词解释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 国家赔偿的权利。” 《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 国家赔偿。(郭欣 安继军 陈存怀) (来源:西安晚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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